文革结束后,在1978年2月 ,著名学者梁漱溟在政协直属小组会议上就中国法制问题发言时一再强调,在当前中国
宪法常常是一纸空文,治理国家老是靠人治,而不是法制。“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已经走到了尽头。人们对法制的愿望更加迫切、更加坚决了,中国的局面由人治渐入法制,现在是个转折点。”(见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17-318页)。这一讲话,引起了很大震动,当时中央坚持“两个凡是”的领导人认为这一讲话是大毒草,指示进行批判。但邓小平认为讲得好,并向其他人推荐。同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学术研讨会,陈守一在会上发言提出:在文革前,主要指导思想是要人治不要法治,这样看究竟对不对,值得研究。从第二年开始,第二次人治法治大讨论正式展开。
在这场讨论中,共形成了三派观点。一派可以称为法治人治对立论(也有人称其为“法治论”),主张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法治指以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为准;人治则指以个别领导人的意志为准。换言之,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独裁。持这一观点 的有陶希晋、于浩成、何华辉、李步云等人。一派可称为法治人治结合论 ,主张法治与人治不可分,二者必须结合;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实行的,没有人的作用,还有什么法治。持这一观点的有王桂五、廖竞叶、张晋藩、韩延龙等人。还有一派可称为法治人治摒弃论,认为“法治”和“人治”的提法不科学,应予摒弃,代之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 。持这一观点的有孙国华、刘升平、沈宗灵、陈荷夫等人。[8]
这场论战时至今日还未结束。首先,1982年
宪法的颁布,接受了法治论的部分主张,从而使摒弃论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摒弃论者沈宗灵后来自己也说,对于用词的选择,一般地说,除非是特别不科学或不合适的,我们应尊重社会上多数人的理解,这是“约定俗成”的原则,而且,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传播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观念,适应了八十年代中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潮流(见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综述与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8页)。接着,在1988年前后,一些中青年学者提出了新权威主义理论,主张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推行强人政治(见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05页;又见下引《中国法治之路》,第168-169页);1993年,一些人提出,什么时候法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而不是个人的工具,什么时候国家就实行了法治,反之就是人治(见黄之英编《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79页);1995年,又有一些学者提出党的领导权应高于或等于法律的理论。这些人治思想均受到法治派的猛烈抨击(见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1996年政府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予以确立,再次表示了对法治论的支持。1997年将其主张写入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写入
宪法修正案,则是对法治论的全面吸收。但从1997年开始,以王建国、朱苏力、陇夫、李波为代表的海归派学者,在80年代结合论的基础上,推出新型结合论;而与之遥相呼应,一种司法精英论和法治德治统一论也开始形成。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将其加以肯定。我认为在这其中,上述理论必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在结论部分将着重论述。
(二)实践
1、前苏联的法治之路
列宁曾说:“如果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见《列宁全集》第29卷,108页,转引自李步云、王德祥、陈春龙,《论以法治国》,第30-31页,原载《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苏联制订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律,用法律制约权力。他反对权力的高度集中,实行“三驾马车”,即把党、政、军三大权力分归三个人管。列宁担任人民委员会主席,斯大林担任党的总书记(此职务只管党务工作),托洛茨基任军委主席。另外,列宁为防止党的高级领导人滥用权力 ,专门设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共同对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虽然从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中大受启发,并在政治遗嘱中预见性地提出,一旦斯大林“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但他仍认为,“革命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准许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见《列宁全集》第28卷,108页,转引自前述《法治论》第414页)就是这一句话,深深地影响着他的继任者(以下部分主要参考了郝铁川著《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06-210页;前述《法治论》第414-441页)。
20世纪20年代,前苏联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特别是两个五年计划的完成,使苏联步入工业化国家。而斯大林在其中功不可没。如同列宁一样,他在很多场合也大力宣传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反对共产党超越法律的特权。但他同维辛斯基都视法律为统治的工具,提倡阶级斗争扩大化,大搞清洗运动。1934年12月1日,基洛夫被暗杀,斯大林在事发的当晚就亲自授意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各加盟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决议》,规定:有关人民的敌人反革命的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超过10天;控告结论在正式开庭审判前(起诉书在审理前一天才送给被告);原告被告双方都不参加审判;不接受上诉和赦免请求书;极刑判决被宣告后立即执行。不仅如此,他还以苏共中央的名义给司法机关下指示要求他们运用体罚和刑讯逼供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1934年12月16日,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等被捕。1936年,上述人被军事法庭处以极刑,立即处决。1937年,镇压和恐怖全面展开。1月,皮达可夫、拉狄克等党和国家的著名活动家军事法庭处决。6月,图哈切夫斯基元帅等人被枪决。同年,著名法学家帕舒卡尼斯被迫害致死。1936-1939年,约有400-500万人被捕,其中被处决的人至少有50万人。列宁在政治遗嘱中提到的6名中央委员,4人被镇压,1人被驱逐出国并遭暗杀,仅剩斯大林一人。[9]其“三驾马车”体制被斯大林彻底改变。另外,斯大林还将列宁设立的检察委员会改为中央领导下的机构,而他直接领导的内务部不受法律和国家机关的监督,有权逮捕直到党中央委员会的一切官员,包括了从逮捕、审判、监禁到处决这一司法程序全过程,集中了公、检、法全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