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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培养为终极价值的法学教育

  
  以职业特征为导向,强调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目的在于避免将其泛化为一种大众化道德,克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的时势政策倾向。从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在关联方面解说、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与价值,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并引导其进一步科学化、体系化。从而有利于在专业认同的基础上,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进而转化为行为中的道德自觉。

  
  (二)以道德认知为目的

  
  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道德属于知识范畴,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逻辑和评价标准,这决定了可以通过课程设置的方式,实现道德知识的直接授受,培养道德认知。同时,道德的涵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道德知识对于个体的多少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从‘不知’到‘知’的跨越,更在于从‘知’到‘信’的(信服、信念、信仰)的提升。……单单靠一般课程的教学和校园文化的影响,显然不足以形成学生坚实深厚的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解。”[14]因此,学院式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功能是有限。基于这种有限性,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应当定位于提高受教育者的道德认知能力,通过系统的教育,间接影响其职业态度和行为。

  
  根据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活动之间的联系,这种认知具体可以分解为四个层次: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对道德准则的认知、对道德根据的认知和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从而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提高学生‘进行反思性的道德判断能力’,培养伦理问题意识;培养伦理推理能力;培养伦理选择能力[15]。如此锁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标的意义在于,避免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泛化,以致将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复杂性和丰富内涵简单归结为“道德教化”,从而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湮没于大众化的道德提升工程中。

  
  (三)以法律信仰为核心

  
  信仰是通过内在确定表现出来的终极价值观,是一种精神上的认同感和归依感,表现为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强烈责任感。法律职业的存在本身决定了法律是其安身立命之本,法律共同体的凝聚力在于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职责与身份决定了法律职业者的终极价值观应当是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并以法律信仰为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信仰“蕴涵了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16],是法律职业者对法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体。这种信仰应当是一种建立于理性基础上的精神信仰。法律既为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也是一种价值体系,因此,法律信仰不是单纯的规则信仰而应是一种价值信仰,即忠诚于法律的价值而非法律的形式。它要求信仰主体具有自我反省精神和能力,并致力于追求法的价值的实现,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道德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以保证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与正当性。因此,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者恪守职责的保证和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在于形成对法律的确认、信服和忠诚意识,培养法律至上的道德素质,以及价值追求的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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