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法学教育的发展分为知识传授、技能培养、精神传承三个阶段,目前我们尚未跨越法律知识传授这一低层化阶段。无论是教育目标和实施体系,还是其课程内容设计和授课方法等方面均体现着明显重法学知识宣讲、欠缺职业道德传承的特点。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并未列入教育部确定了本科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同时,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司法考试也有意无意体现出“法条崇拜”倾向。即使是目前时尚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也仅仅只在试图从知识讲解向技能培养进步,尚未演进到伦理传承的境界。没有根本上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忽略了更为终极意义的职业伦理和人文关怀,折射出目前我国转型社会中,“重功利胜于重传承,求专业知识胜于求人文教养”[12]的应急性、浅层化现状。即使有些院校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授课内容、方法上均存在着时势政策倾向严重,与专业教学割裂,忽视职业针对性,缺乏实用性、科学性等弊端,导致法道德教育的僵化与孤立,从而流于形式,难以得到专业认同。
形成这种理念与事实上对技术性的偏重,忽视职业品格和公正道义等道德精神培养的现状,归其原因在于中国从未形成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一脉相承、陈陈相因的精神传承,这种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学教育的深化。
三、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实现
蔡元培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中说“政治家是以谋现世幸福为其目的,而教育家则以人类的终极关怀为其追求。故而前者常常顾及现实,而后者往往虑及久远”,因此,具有永恒意义的道德与精神涵养是教育的使命所在。然而正义观、使命感、公共责任等道德人文价值观是否能够在课堂中得以传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预期目的应当如何定位?成为法律职业道德培养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以职业特征为主导
法律活动的专业化体现为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即“技术理性”(artificial reason),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职业道德,进而造就了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作为一个技术与道德的统一共同体,职业道德必须同职业技术相结合,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与大众道德的分野,形成与大众情感道德相异的技术理性道德。
大众道德是一种情感道德,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律思维首先应服从规则而不是情感。法律人的职业使命决定其只能在规则范围内捍卫情感道德,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情感问题。职业角色决定了它是一种以职业责任为基础,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技术理性道德。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中立性与程序性。中立性要求将情感判断置于规则之下,而程序性体现为以程序正义制约价值判断。譬如,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法律家与其说是追求绝对的真实,勿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13]。这种程序中的理性与超然是法律职业者公正与公信的保障,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内在品质,即法律的忠实执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