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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培养为终极价值的法学教育

  
  因此,欲从事法律职业者,应是智慧、理性与良知的高度统一,并以促成社会正义的实现为最高职业伦理追求。“法律职业除了要加强其职业技能专长及业务能力之外,需要有相应的职业伦理来匹配,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成分发挥到最高程度。”[9]前者是法律职业的“技术理性”,即法律职业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思维技能方法,属于技术问题,后者是“自然理性”,是法律职业的精神凝聚力,属于道德问题。技术理性与自然理性,技术与道德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的特征。

  
  (二)道德传承是法律职业的品格与精神所在

  
  公平、正义、平等等伦理价值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法律职业者是将法律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具体事件之中的操作者,他们所担当的社会角色要求他们本身必须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以及道德认知能力。台湾学者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10]因此,法律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

  
  如果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的专业基础,职业道德则是法律职业的品格和精神所在。法律职业道德以保证法律职业的公共性,防止技术性畸形发展为使命,是防止职业主义及其职业化过程中,职业群体过分的利益驱动对公共利益产生威胁和损害的必要手段。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家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无论律师抑或法官,在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酝酿着一种职业的荣辱感,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并使其职业行为获得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11]甚至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是法律职业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不存在成熟的法律职业。

  
  (三)道德培养的缺失是我国法学教育深化的障碍

  
  法治目标实现所包含与依托的道德价值,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结合下的素质教育,是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相结合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更在于涵养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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