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职业修为——法治的主观依托
正义、公平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归属,是法治的客观目标,而落实这一目标则必须借助人这一主观因素。法律的生命不仅取决于其制度自身的完善与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创制、适用和宣示她的法律人的资质和素养。如果说“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6]在法律秩序的构成方面,法律职业的主观性因素是不容忽视的。法律职业者担当着媒合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之间距离、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整的中介。在所有追求和重视科学、知识的社会里,法律所应得到的尊严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制或运用该法律的人的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以及道德信念。取决于他们是否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
法的伦理性内在地要求法律职业群体必须把法体现着的公正伦理理念加以实施和体现,而司法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职业群体通过其认识能力不断证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和适用已经制定的法律的过程,这一过程充满着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决定了法律职业群体伦理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律公正的实现程度,诚如丹宁所言:“如果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7]因此,作为正义的实践者,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素质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道德培养——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在法律秩序的构成中,法律职业者作为主观性因素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而职业修为的提高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成熟与深化。
(一)技术与道德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的基础
法律职业是伴随着法律活动的进一步专业化而出现的,是由特定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构成的职业共同体。其主体构成包括具有专门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统一的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是其存在的标志。对于法律人而言,正义与技艺、德行与才干不可偏废。法官之所以是可靠的、可信赖的,不仅是因为他们有专门化的职业技能,还因为他们具有独特的理性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者“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