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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环境犯罪的理论初探

  
  此外,单位构成的环境犯罪绝大多数是由公司、企业实施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环境犯罪很少,尤其是机关和团体实施的环境犯罪基本上没有,这是由环境犯罪的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单位中,只有公司、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需要耗费大量自然资源,公司、企业对环境的破坏是直接的。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于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生活垃圾等废物,一般不会大面积地污染环境。但比较特别的是,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等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则有可能因为监管失职而出现比较严重的环境事故而犯罪,这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等渎职罪。通过以上对单位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可以得知:单位环境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而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所实施的破坏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单位环境犯罪的特征

  
  从对单位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来看,单位环境犯罪由于是单位犯罪和环境犯罪的交叉,因而和自然人环境犯罪、普通的单位犯罪相比具有其显著的特征。

  
  2.1 单位环境犯罪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单位所实施的侵害环境法益的行为

  
  只有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环境法益的行为,使环境要素及生态受到较严重程度的损害或形成危险状态,应该受到刑法追究的犯罪,才是单位环境犯罪。在以往的环境犯罪案件中,单位环境犯罪的发生率最高,单位的规模越大,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性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4〕因为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多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的,单位是目前环境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它们往往与环境接触最直接最广泛,侵害方式最多,故其侵害最严重。但根据目前的规定,在将单位作为环境犯罪主体的时候,前提是其环境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企业的个别人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追究企业的责任。目前划分环境犯罪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根据实施环境犯罪的决定是由谁做出的,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主要责任人决定的,则应视为单位行为,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犯罪行为不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仅是单位个别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则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而是个人行为;二是根据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如果实施环境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实施环境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即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

  
  2.2 单位环境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

  
  由于单位是社会组织,能把个人孤立、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形成一定的社会合力。所以单位拥有巨大的犯罪潜力,若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实施犯罪,危害持续时间长,涉及犯罪广,甚至产生某种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很难恢复或不能恢复,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而且单位通常都是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而很多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不是立即显现,即使能够消除污染或破坏的影响,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由环境污染或破坏所引起的某些疾病,往往不易及时发现,也不容易彻底治愈,有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较之其他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表现联系不甚紧密,甚至看似毫不相干,需要时间较长,举证苦难,因而更具有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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