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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环境犯罪的理论初探

  
  1. 1 以单位为犯罪主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有犯罪主体,单位环境犯罪的主体相比其他犯罪主体而言更具有其特殊性。单位环境犯罪的主体不同于其他自然人和个人犯罪,它的犯罪主体是双重主体:一重是“没有生命实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即单位主体;另一重是作为单位主体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主体,即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体的不同是单位环境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单位是由若干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有机整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以独立的社会关系主体身份独立决定、处理与其有关的各项事务。因此,单位是环境犯罪的主体;与此同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系统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实施犯罪,对单位犯罪的发生、发展负有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构成了单位环境犯罪的另一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此外,在确定单位为环境犯罪的主体时,首先要确定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存在性与自身的完整性。所谓合法存在性,是指单位依法成立,且处于正常存续期间,在其存续期间犯有环境方面的犯罪,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非法成立的组织或已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进行环境方面的犯罪,则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所谓完整性,是指将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单位或其他社会实体组织的某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理解为不具有单位的责任能力,若其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在明确了单位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将单位的经济活动看作是单位的代表,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经过单位决策机关授意或批准,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的处罚原则处罚外,单位作为一个完整的组织也应承担相应的刑罚。〔2〕由此可见,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是单位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2 以故意和过失为犯罪的主观方面

  
  和单位环境犯罪的双重主体相对应,单位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具有层次性,即罪过的构成具有双层性。单位环境犯罪的罪过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虽然在在主观上绝大多数单位环境犯罪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故新刑法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规定了单位故意犯罪,也规定了单位过失犯罪。单位故意犯罪,是指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过失犯罪,是指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其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单位应尽义务,过失地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单位故意犯罪还是单位过失犯罪,一方面单位作为组织整体在环境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持有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另一方面,单位环境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危害环境犯罪行为时也持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单位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主体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以及自然人主体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者是不可分割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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