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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简介

  

  同刑事诉讼不同,对美国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没有利用政府保密资料的权利。在前面提到的Totten v. United States和United States v. Reynolds案中,法院都拒绝承认当事人有权利用保密资料作为证据从联邦获得赔偿。Totten案和Reynolds案建立了一项原则:当事人在向美国主张合同或侵权责任的时候,没有公开军事秘密以及保密信息的宪法权利。在私人当事人的诉讼间,如果某些保密信息与诉讼事项有关的话,国家秘密特权也需要得到尊重。当法院运用这一特权理论时,它有可能会驳回起诉,或者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四)国会对保密信息的利用


  

  除了公民利用政府保密信息的问题,国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利用行政机关拥有的保密信息时,国会和行政机关也有可能就是否向国会公开相关资料发生争议,这时两个权力机关就有可能不得不求助于司法机关以获得解决。虽然信息自由法规定,行政机关基于信息自由法的豁免扣留信息的权力,不能被解释行政机关对国会扣留信息的权力来源,[66]但是司法机关对这些争议的处理显示出这里面涉及到许多政治问题,面对这些政治问题,法院往往表现出相当消极的态度。


  

  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是United States v. AT&T[67]案。在这个案件中,司法部要求法院禁止AT&T公司执行众议院州际和外国贸易委员会下的监督和调查小组委员会的传票,该传票要求AT&T公司提供所有行政机关为国家安全目的,利用该公司设备进行的没有经过授权的窃听活动的记录。实际上在这个诉讼发生以前,国会就与司法部进行了协商,希望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公开方案。但是这一方案始终没有产生。国会也作为被告参与了这一诉讼。司法部在这个诉讼里认为公开这些信息将对1969年以来美国所有的外交情报监视活动的泄露产生威胁,并对美国的外交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地区法院同意了司法部的要求,颁发了这一禁令。国会提出上诉,而上诉法院则发回重审以寻求一个解决方案。上诉法院认识到国会要求总统提供特定外交情报的问题,将涉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政治问题。法院认为,在平衡国会的调查需要同行政机关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力时,法院很难建立一个在审判中可行的标准。所以法院鼓励在两个机关间进行协商解决。


  

  但是双方又一次协商不成,这个案件又回到了上诉法院。法院只好主动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这一次,法院否认这里面涉及到法院需要自我节制的政治问题,因为在这里并不存在可以适用的准确标准。只有当国会或行政机关有着明确的宪法权利时才可能适用政治问题原则。法院承认双方的利益需要被平衡,但是面对本案的复杂情况,法院却依然没有做出清楚的决定,而只是提出了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特定的、详细的解决方案。至于国会以后碰到的类似的问题该怎么做的问题,法院只是有些含糊地说这要看国会初步的调查结果怎么样了。[68]


  

  总的看来,在涉及到国家秘密的问题时,无论是专门针对信息公开的诉讼,还是在诉讼中附带要解决利用国家秘密的问题,法院都表现出相当的克制和对行政机关极大的尊重。一方面这里面涉及到法院不能解决的政治决策判断的问题;另一方面,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的安全需要其实的确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自我克制和对行政机关的尊重,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是将皮球踢给了行政机关,让它来承受各方面的压力。


  

  五、美国联邦保密制度评论及对中国保密制度的反思


  

  尽管通过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途径,在非国家秘密领域限制行政机关保密权力的努力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但近年来,美国政府主张国家秘密特权的案件以及根据这一特权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都在不断上升,这反映出国家秘密特权的扩张趋势。[69]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保密制度已经发展成一个精细复杂的制度,但在操作中,在限制行政机关过于宽泛的保密权力以及遏制过度保密的倾向方面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家秘密特权的存在和发展对民主政治和分权制度以及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都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对公众而言,保密制度的存在和过度保密会使公众对自己的国家和社会都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进行认知,从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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