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息自由法
1.前信息自由法时期
相对于姗姗来迟的普通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来说,在普通法国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借助国家秘密的名义免于公开一定信息的特权,在美国历史的早期就得到了判例法的承认。早在1807年的United States v. Burr[49]案中,法院就承认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合公开的特定信息,在审判中可以不予采用。
早期的成文法对政府保密权力的考虑也要多于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视。美国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考虑了政府保密的权力。美国宪法第1条第5节第3款规定:“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Each House shall keep a Journal of its Proceedings, and from time to time publish the same, excepting such Parts as may in their Judgment require Secrecy )而且,如前所述,即使在1946年通过的,旨在统一联邦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将公众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的权利以及提高政府的透明度等问题考虑在内。不过《行政程序法》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要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它的组织、办事程序以及它们采用的实体规则;除非有着好的理由来对其保密,对受到行政机关处置的人员都要公布与其有关的官方记录。这一节实际上是后来的《信息自由法》的基础。[50]
2.信息自由法有关保密的内容
1966年,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并建立一种普遍存在的公众知情权,国会对1946年《行政程序法》第三节做出修正,该修正案就是《情报自由法》的原型[51]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涉及到的人员才可以接触相关信息,FOIA则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政府掌握的信息提出查阅请求。对于政府掌握的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不过FOIA也明确列举了9项精确定义的免于公开的豁免,它们取代了APA中含糊的说法。修正前的APA规定:“在涉及到(1)为了公共利益,任何美国的职能要求保密的,或者(2)只与一个机关的内部管理有关的任何事项的范围内”[52]的信息可以不进行公开。注意这里并没有提到“国家安全”而以“公共利益”作为保密的实体理由。
FOIA规定的9种免于公开的豁免分别是:(1)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根据总统命令规定免于公开;(2)仅与一个机关的内部事务有关;(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要予以保密的;(4)交易秘密和商业和金融信息;(5)机关内和机关间的备忘录和信件;(6)人事、医疗以及类似的会的损害个人隐私的文件;(7)执法记录和信息;(8)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信息和(9)地质和地理信息。[53]其中第一项是“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需要,由总统总统命令特别规定的需要保密的”。[54]我们可以发现,在这9种豁免中,只有第一项豁免才能上升到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的高度。该豁免就成为了以后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主要立法基础。FOIA规定,对这些豁免要作出狭义的解释,且这些豁免在国会需要相关资料进行决策的时候并不适用。
虽然以后美国国会还通过了《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等法令,公民也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来获取政府信息,但是FOIA目前依然是公民主要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途径。
3.产生于FOIA的诉讼
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调阅相关资料的要求时,如果行政机关根据FOIA的第一项豁免授予其的保密权力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话,当事人在充分利用前面提到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后,可能还会存在不满,这时他可以来到法院寻求进一步的救济。FOIA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产生于FOIA的诉讼有管辖权。[55]不过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判例已经形成了一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只有当事人穷尽了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机制后才能够将争议提交到法院来解决。[56]所以当事人在这些案件中要先充分利用前面提到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机制之后,才能够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FOIA的诉讼同美国联邦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首先,被告对拒绝提供保密资料的行政机关要负举证责任。[57]法院可以不顾行政机关的判断,适用重新审理标准进行审查。[58]不过大部分的有关FOIA的案件,因为案情比较简单都是适用简易判决做出的,并不用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方式。[59]实践中,专门针对FOIA的第一项豁免的案例不多见,而多是在进行别的诉讼时涉及到机关资料的利用时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