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政府提供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在外国政府管理下受到的保护程度有可能比美国政府提供最低保护程度还要低,在这种情况下,在符合对等性要求时,可以提供比最低密级“秘密”更低程度的保护。[38]
即使在政府机关内部,一个机关的保密信息在没有得到该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由其它机关随意接触和使用。作为联邦最庞大行政机关的国防部,是作为一个机关来处理的。[39]
(四)保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1.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
前文已经提到了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SOO)这一重要机构。在联邦总档案官的指导下,并与总统安全事务助理进行协商,它可以发布执行该总统命令的各种指示。它对整个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进行监督,对各机关重要的保密决定进行审查,协调行政机关间有关保密制度的事项,对各个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申诉,并向总统报告本总统命令的执行情况等等。[40]行政机关的一些重要的保密行为要得到它的批准。实践中,它还会对各个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和保密行为进行成本核算,搜集整个行政机关在保密制度的执行和运作中的各种信息。[41]ISOO在美国保密制度的运作中是一个非常活跃的机关。
2.行政机关内部的异议处理机制
为了处理针对保密制度的申诉和不满,在每个机关内部,该总统命令为相对人设置了两种提出异议的方式。一种是得到授权的保密信息占有人,如果他认为相关信息不应当保密的话,可以向定密机关提出要求解密该信息的异议。每个机关都要对此建立相应制度,以鼓励异议的提出。[42]另一种机制是,每个机关都要建立系统的解密审查制度。只要能清楚地说明相关文件的存在从而使行政机关能方便查找到相关文件,而且该信息在过去两年中没有进行解密审查的话,一般来说应申请人的要求就要进行强制性的解密审查,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就要解密。[43]
尽管规定了这两种异议程序,但是由保密机关自己来审查自己的决定自然还是难以摆脱成见的影响,当事人对审查机关的独立性可能也会有所怀疑。因而,该总统命令还规定了“机关间安全保密上诉委员会”(Interagency Security Classification Appeals Panel),由它来处理来本总统命令规定的各种异议。[44]在当事人穷尽了机关内部的救济途径的之后,就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由来自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中央情报局、国家档案馆以及总统安全事务助理的高级代表组成,它的主席由总统指定,ISOO的主任担任执行秘书。[45]不过向该委员会申诉的事项,应当在过去两年内没有被联邦法院以及该委员会审查过。[46]
3.公共利益解密委员会
另外,在该总统命令以外,国会在2000年通过《公共利益解密法》(Public Interest Declassification Act of 2000),建立了“公共利益解密委员会”(Public Interest Declassification Board, 简称PIDB)。该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在不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评价并向国会、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者在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方面提供建议。该法案和委员会的目标显然是最大程度的信息公开。它由在美国历史、情报、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档案学方面的9名专家组成,ISOO要对它的工作提供帮助。[47]
911之后,国会虽然通过了一些加强国家安全保护的法律,但是它没有对现行保密制度做出大修改。布什总统也没有对联邦保密制度做出大的变动,只是增加了四个可以定密的行政机关,其它的变化也都是在克林顿总统的总统命令的界限之内进行小的调整。不过制度的稳定并不代表实践中保密范围的稳定,法律条文的原封不动也不代表执法过程的一如既往,正如在下文要看到的,9·11之后,政府的保密信息的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48]
四、保密行为的司法审查
在前文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为了保证保密制度的合理运作,联邦行政机关在其内部就设置了各种监督和异议处理机制。但是只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依然有可能无法完全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志并保障对相对人的有效救济,也始终不能排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时其中立性的疑虑。所以一个外部的审查机制对于保证保密制度的合理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有些让人失望的是,虽然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法很早就考虑了这个问题,而且后来国会也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法院的审查权,但是各级联邦法院却表现出一种相当消极和保守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