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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简介

  

  《行政程序法》对公众知情权的忽视引起了广泛不满,因此,十年之后的1966年,国会一致通过了对《行政程序法》涉及公共信息的部分的修正案,[8]也就是后来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简称 FOIA)。该修正案赋予公民广泛的接触政府信息和文件的权利,而不是只有涉及到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公开信息;它规定了九项要狭义解释的免于公开的豁免,其中第一项是:“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由总统命令特别规定保密的。”[9]这一条款是以后行政机关从事保密活动的主要权力依据。但是,直到《信息自由法》出台后六年后,总统才对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作出调整,以符合《信息自由法》的规定,这就是1972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发布的总统命令。[10]


  

  在这以后,除了老布什总统,其它的几位总统都发布过关于保密制度的总统命令,总的趋势是行政机关不断放松政府对信息的管制,扩大的公民的知情权。虽然其间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事件,但是这一趋势基本上还是得到了维持,没有出现明显的反动。


  

  三、美国联邦现行保密制度简介


  

  美国联邦现行保密制度建立在克林顿总统1995年发布的12958号总统命令:《保密的国家安全信息》基础上的。[11]2003年5月,布什总统的13292号总统命令对它进行了一些修改。


  

  (一) 定密


  

  在该总统命令中,最先规定的,也是篇幅最长的是关于定密的内容。


  

  1.定密的理由


  

  保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可以基于何种理由来加密信息。克林顿的总统命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如果对该信息进行没有授权的公开,将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进行原始定密的机关能够确定或描述这一损害。[12]这一标准提出要对一定的信息进行加密,必须是针对那些会对“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带来损害的信息。


  

  在任何国家都会存在一些信息,无限制公开这些信息会损害特定的国家利益,因而需要对它们的公开进行限制。在美国保密制度历史上,在对这种国家利益的表述有一个不断细化的过程。1951年以前,行政机关在进行保密活动时,可以像进行任何行政行为一样以“公共利益”作为行动的理由。1951年,杜鲁门的总统命令明确指出,只有为了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才可以进行保密处置。[13]但是在很长的时间里,总统命令都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是“国家安全”。如前所述,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规定了九种免于公开的情况,其中第一项豁免指出,只有为了国家防御和外交政策的利益,才能够根据总统命令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14]在这之后,总统命令的口径逐渐统一到以“国家防御”和“外交政策”来解读“国家安全”上来。克林顿的总统命令就将国家安全明确地定义为“美国的国家防御和外交关系”。[15]


  

  2.可以保密的信息


  

  但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可以自由地将任何信息都解释为同国家安全有关。克林顿的总统命令提出了8类信息,在此范围外的信息不能进行保密,这八 类信息包括军事计划、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外交活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科技事项、美国政府保护核设施的计划、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基础设施易受攻击的信息以及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信息等。[16]但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对所有这八类信息都可以进行保密处理。行政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所拥有、产生以及控制的信息才可以进行保密。[17]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处于政府控制范围内的信息,即使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政府也不能简单地利用它的保密权力来禁止这些信息在公民间的传播。


  

  3.密级


  

  美国的保密制度将信息的密级划分为三级:“秘密”、“机密”和“最高机密”(Confidential, Secret, Top Secret),根据对它的公开会对美国国家安全带来的危害的大小来进行划分。[18]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密级的划定不仅会决定保密措施的严格程度,同样还会决定定密机关的权力。


  

  4.可以行使定密权的人员


  

  在具有定密权的人员方面,该总统命令规定只有美国总统、副总统以及受到美国总统指定的机关首长和官员,以及受到他们委托的政府官员才可以拥有定密的权力。其中进行“最高机密”定密的权力只能由总统、履行行政职务的副总统以及由总统指定的机关首长和官员才能来委托其它官员行使。所有定密权的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而且不能再委托。[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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