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倡导调解原则} 法官应充分运用善良风俗进行调解。
当事人之间按照善良风俗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主持调解下签订的协议,非因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保密原则}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要求对协议内容保密的,法院可以将保密约定载入协议主文,法院、当事人均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地域范围} 经本院确认的善良风俗,适用于本辖区当事人。本辖区以外的当事人经法官释明后,也可以选择适用本院确认的善良风俗。
第十一条{重大节日尊重原则} 对于民间普遍遵守的重大节日和与当事人自身、家庭、直系亲属等有关联的重大活动,在司法审判中,一般应予以尊重,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参照适用} 本院执行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意见由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效力规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以说,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的相关问题都做了规定,是一个经过认真研究和思考之后推出的一个规范。在他们这个指导意见出台前后,还制定了6个具体的指导意见,分别是“婚约返还彩礼”、“赡养”、“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商事”、“执行”、“保密”。那么,这样一些指导意见的实施效果如何?据《人民法院报》记者对2004年制定的“婚约返还彩礼”指导意见试行近3年的情况调查,57件彩礼返还纠纷调撤率82%,没有一件上诉。具体分析数据如下。
第一,调解率、调撤率明显上升。据统计,2001年到2003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有34件,判决、调解、撤诉分别为11、7、16件,判决率、调解率、调撤率分别为32%、21%、68%;2004年到2006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有57件,判决、调解、撤诉分别为10、20、27件,判决率、调解率、调撤率分别为18%、35%、82%;同比判决率下降14%,调解率、调撤率均上升14%。
第二,审判效率明显提高。2001年到2003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56天。2004年到2006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0.23天,同比减少25.77天,提高了54%。
第三,案件上诉率下降至零。2001年到2003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有34件,判决的11件中,不服上诉的有3件,上诉率为9%;2004年到2006年,姜堰法院的婚约纠纷案件有57件,其判决的10件中,没有一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