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
住宅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条件。普通法有法律谚语:“每一个人的家就是他自己的城堡。” [5]这是说住宅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处,维系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放心之地。农民工住宅权频频被侵犯,使得农民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宿舍不仅是农民工休息的地方,更是其生活学习的地方。它自然也就和农民工的人身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了。在没有保护农民工住宅权的先行条件下,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易受到侵害。此外,农民工的财产,除了能够随身携带的财物外,无一不是放在宿舍里。很显然,如果不能保障农民工的住宅权,那么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保护农民工人格权的需要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农民工,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保护其住宅权有利于保护其健全圆满的人格权。农民工住宅权的频频被侵犯,使广农民工产生了心理上的恐惧以及对企业和社会的不信任乃至质疑。同时,农民工若是连最基本的维系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都保护不了,如何能安心投入生产工作?只有农民工的住宅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才可能营造一个安全、轻松的工作环境,从而有力地保护农民工的人格完整权。
〔四〕保护农民工隐私权的需要
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册、生活习惯、储蓄、财产状况、通讯秘密等。” [6]由此可见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使用权;5.个人隐私维持权。” [7]
在社会多元化的今天,每一个人都有一些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隐私本身是无形的,必须依附于某一载体才能显现出来。住宅正是这么一个附载着隐私的最为关键和重要的载体。进城务工农民的心理需求和社会交往等也都日益增加,其独立自主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希望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和尊重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通过对农民工住宅权的保护来达到保护农民工隐私权的目的,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原则,符合广大农民工的心理和愿望,有利于农民工的在城市工作生活中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