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扩大宏观调控行为和部分市场规制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都是解决经济法可诉性的重要步骤。问题在于,由谁担当此重任?如前所述,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和部分市场规制行为实质上是违宪责任问题。这便决定了我国现有法院难以担当此重任,不仅法院行政庭对扩大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难以胜任(如果能够胜任,行政法早就解决这个问题了);对于立法行为等国家行为,法院更是难以胜任。寄希望于通过普通法院来解决经济法宏观调控行为和部分市场规制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很显然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从宪政层面加快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及其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保障司法独立,不仅有利于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和行政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也有利于解决宪法的司法化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相关部门法所涉及到的宪政行为。[20]唯此,才能使政府官员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对纳税人负责的宪政意识,树立“既能为官,也能为民”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宪政意识;并从宪政体制上改革与完善立法体制和司法体制,引入利益制衡机制,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监督制约,以此强化政府问责制,构建责任政府。[21]
四、结语
2008年美国进而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再次告诉我们,经济法价值理念转型的紧迫性!经济法具体制度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的极其重要性!虽然它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良好制度是相对的,但可以让我们尽可能少走弯路。经济法价值理念转型及其具体制度构建和完善的背后更是需要良好制度的支撑。若此,我们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遏制诸如“毒奶粉”事件、临汾溃坝事故、瓮安事件等问题的发生,上述矛盾或隐患就可以尽早发现并得以解决,各级地方的矛盾在合理设计的权力中自我消化,而无须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如此费心费神,或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制度性障碍的突破需要改革的勇气,我们愿以此期待!
【作者简介】
李昌庚,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南京晓庄学院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
【注释】江上勋.经济法.独占禁止法概论[M].日本税务经理协会,1992:12,转引自张世明.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100.
弗里茨.里特勒.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M].郑友德译,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3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22.
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J].现代法学,2006,(3);秦国荣: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等等.
李昌庚.转轨经济法学:一个容易误读的概念[J].求索,2007,(6).
王伦刚.中国经济法的根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
伯建新.三鹿毒奶粉事件背后的解析.
http://www.4oa.com/office/753/973/200809/245563.html,2008-09-27/2008-10-03.
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9.
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
宪法与经济行政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53.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社会团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63.
顾功耘.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中国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41-243.
前引。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44.
史际春.论规划的法治化[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5-177.
冯果.
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8,(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77.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03.
李昌庚.论经济法责任及其经济法的诉讼程序.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2007:45-49.
前引。
李昌庚.环境保护的宪政思考[J].长白学刊,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