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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如前所述,虚拟财产不过是财产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形式。依据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公平理念,虚拟财产应当获得与其他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当然,这里的“同等”并不是指完全相同,而是指虚拟财产应当获得凡是财产就应当获得的最低限度的法律保护,同时应当依据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获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护。就前者而言,法律只要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就解决了,本文不再赘述。就后者而言,法律应当提供适当的救济。

  
  虚拟财产类似于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8]虚拟财产具有类似的特征,应当获得类似于物的法律保护,义务人为虚拟财产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姑且称之为准物权的民法保护;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不能脱离网络而存在,虚拟财产始终处于网络运营商的保管之下,就该关系而言,虚拟财产权利人应当获得合同法的救济。

  
  (一)准物权民法保护

  
  虚拟财产类似于物,所有人对其享有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有义务不妨碍所有人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虚拟财产获得准物权的民法保护,即赋予虚拟财产所有人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而言,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类。[9]由于虚拟财产始终处于网络运营商的保管之下,第三人侵害所有人虚拟财产形式有二:一是使虚拟财产所有人丧失占有转由第三人占有,如窃取网络游戏装备等;二是妨碍所有人对其虚拟财产占有使用,如向所有人的电子邮箱发送垃圾信件等。对于前者,返还请求权能够提供最佳救济,对于后者,妨害除去请求权能够给予合理保护。而妨害预防的情形基本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虚拟财产所有人所拥有之物权请求权具有两项内容足矣。我国台湾地区对其刑法的修订也表明了这一点。其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第三十六章妨害计算机使用罪”,对“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计算机之保护措施或利用计算机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等行为课以刑罚。举重以明轻。既然妨害他人使用计算机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当然应当给予受害人以民事救济。一旦第三人对虚拟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而难以采取返还原物或者排除妨害的方式加以救济,损害赔偿就是所有人能够获得的合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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