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4]如网络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这些虚拟财产无法经由单机再行复制,只能在网络世界存续。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具有相似性,能够为人们支配使用并满足人们的需要。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金钱价值?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5]从虚拟财产取得出发,了解虚拟财产的取得方法,尊重活生生的现实,对探讨虚拟财产是否具有金钱价值是一条可行的进路。虚拟财产的取得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网络利用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从网络中获得。不少玩家耗费大量时间,通过不断“修炼”提高等级,获得自己心仪的装备,达到了“叱咤风云”的目的。这一方式类似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姑且称之为原始取得。二是网络利用者通过现实交易即买卖获得。在许多游戏交易网站上,各类游戏装备都明码标价,玩家们可以自发地在线下交易。例如,新浪网介绍《游戏天堂Ⅱ》新手入门中就有关于玩家交易的描述:“一般从玩家手中购买东西会比从商店买便宜很多,还可能买到商店里面不出售的道具,也偶尔有玩家因急需用钱便宜出售一些不错的道具,所以没事的时候逛逛市场吧,可能会淘到物美价廉的东东。”[6]而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之后,也可以进行现实的货币交易。这一方式类似于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姑且称之为继受取得。就原始取得而言,网络利用者除了付出时间、精力外,还用上网费、游戏费等直接金钱支出。虽然网络利用者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享受了网络服务,另一方面也取得了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就是说,该财产能够满足网络利用者的精神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虚拟财产具有金钱价值。这种情形其实与现实生活中的类似情形相差不大。如公园里的射击游戏,通常命中若干环数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品,而该奖品显然是射击游戏服务的一部分。就继受取得而言,虚拟财产通过交易取得这一过程本身已经清楚地表明了其金钱价值。
既然虚拟财产具有金钱价值亦能满足网络利用者的需求,将之界定为财产也难谓不妥。而且,民法为私法,凡民法所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既然民法并未禁止网络服务,就应当为参与网络服务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法律救济。正如庞德所言,法律是以允准救济开始,也是从允准行为开始。[7]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的范畴,并按照其特点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