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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财产的法律内涵

  
  自古罗马以来,财产的概念就处于变动之中。时至今日,科技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导致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展。关于财产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虽多次使用“财产”这一概念,但并未对之界定。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条文中推断出现行立法财产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条款前五项所列财产属于民法上的物即有体物;第六项所列财产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利;第七项概括性地规定了前六项无法涵盖的财产,例如商标权中的财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而该项规定也为新出现的财产形式开辟了进入法律保护的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等。而该等财产显然具有金钱价值。由此可见,从现行立法关于财产的规定来看,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和权利。

  
  而民法学家关于财产概念的争论也印证了现行立法关于财产本质的界定。王泽鉴先生认为,通常所谓财产,指由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具有金钱价值是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或得以金钱表示者。[2]魏振瀛先生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智力成果和利益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无形财产)。[3]两者对财产的界定有所不同:王泽鉴先生将财产界定为权利,而魏振瀛先生则认为财产并不仅仅为权利。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两者的差异不如初看起来那样明显,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至少包括有体财产权和无体财产权。而两者均表明了财产的本质特征即具有金钱价值。

  
  物是财产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除了物质形态的财产外,各种非物质形态的财产有了空前的发展。无论是现行立法还是学者论述均表明无论财产形式如何,具有金钱价值是其本质特征。而虚拟财产是否为法律上的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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