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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

  

  其一,坚持和完善股东本位的分红决策程序。各国立法例对于分红的决策机构存在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差异。美国诸州公司法授权董事会宣布股利,但我国公司法则授权给股东会,但同时授权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分红方案。股利分配究竟是股东们说了算,还是董事会说了算? 就目前阶段而言,还是应当坚持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态度,以避免产生内部人霸占股东财富的道德风险。


  

  其二,推行积极的分红政策,反对保守的低分红政策。在分红的水准上,究竟是短期利益最大化好,还是长期利益最大化好,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好,还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好,是一个永远都讨论不清的问题。没有一个回答是绝对错误的,也没有一个答案是绝对正确的。唯一的合理答案是,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适格决策者的商业判断问题。考虑到国家股东长期没有分红,笔者建议鼓励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推行积极的分红政策,凡是税后的可分配利润原则上都要收上来。当然,倘若国有企业管理层主张少分红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更符合全体股东最大利益,国有企业管理层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三,积极创造条件将国家分红纳入公共预算。《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采取了“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态度: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支出项目来看,相对独立的色彩浓于相互衔接的色彩:(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笔者主张把国家股东分红纳入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以改善和增加政府的公共服务事业投入,进而降低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而不宜把国家红利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做法稳定化、制度化、规范化。


  

  其四,应当进一步推进所有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特别是股东多元化改革,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的上市,从而最终将国有企业彻底纳入普通的公司法证券法的约束轨道上来。这样国有企业包括改制以后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就可以和普通民营企业一样共享社会主义法治平台的巨大资源,进而节约国家股东的股权行使成本,节约立法成本,也节约理论研究成本。许多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与控制股东难以慎独自律有密切关联。要鼓励和推动集团公司的整体改制和整体上市,积极创造条件取消集团公司的代理层次,积极探索国资委和国家股东代理机构直接代行股权的新思路。但也要解决国资委本身对全国人民诚信问责的问题。


  

  其五,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透明化改革。退一步讲,如果国有企业不改制为公司法调整的规范意义上的国有公司,国有企业透明度也应高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只不过几万、数十万而已,而国有企业的真正受益人投资者是13亿人民。如果国有企业不改为真正的规范公司,至少应当出台一部国有企业透明法,规定国有企业定期公布年报、中报、季报甚至月报表,重大情况的还要像上市公司那样披露临时报表。对于150家央企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许多公众并无知情权。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是最大的公众公司。最大的公众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在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和权利人被虚化、被滥用、被“阉割”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国有企业的本质,强调国有企业作为全民企业的法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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