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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

  

  其三,国家股东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元化。国企产权关系不仅仅涉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简单双边关系,还涉及到作为受益人的13亿人民和一系列国家股东代理人。从理性状态看,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的企业,理应由全国人民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但人民数量庞大、想法各异,遂通过立法形式授权国家单一法律人格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这就实现了终极股东(人民)对股东代理人(国家)的第一次代理权让渡,建立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国家并非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必须把代理权转授给国家的行政机关,进而使得行政机关成为人民的复代理人。此乃代理权的第二次让渡。但由于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职责极其繁重,遂再次把股东代理权转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者部门(如国资委) 。此乃代理权的第三次让渡。但三级代理人又无力对成千上万的每个国有企业行使股东权利,遂委托作为母公司的国有企业分别对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面对纷纭复杂的国家股东代理链条,国家分红制度的建立仅仅是缩短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法律距离和经济距离。鉴于国家及相应代理机构只不过是受托人(trustees)和代理人(agents) ,广大人民才是受益人(beinificiaries) ,《国有资产法》的目标应当是进一步缩短作为终极投资者和终极受益人的广大人民群众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或控股企业)之间的距离。明确国有产权关系背后复杂的财产信托关系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股权行使过程民主化,红利收取和使用的民主化以及财政民主化的改革进程。


  

  其四,国家股东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有助于完善市场竞争政策。许多非国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也关注国企分红政策改革。因为,作为竞争者的国有企业只需要交税,无需向国家上缴利润,而民营企业既要面对投资者上缴红利的压力,还要向政府缴纳税收,其生存压力之大可以想见。因此,国家股东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不仅仅意味着国家股东多了一份利润,更重要的是对于优化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塑造公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国家股东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也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竞争活力。有压力才会有动力。有了外在的压力推动,国有企业的痼疾(如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才会慢慢革除。


  

  其五,国家股东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有助于遏制内部人员控制,完善公司治理,遏制公司内部的商业腐败。《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唯独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源,却在采购大量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时候没有强制的公开招标采购的法律要求,导致内部商业贿赂现象蔓延。国家股东的利润在国有企业留的越多,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越高,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就越大。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为预防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应当适度减少国企高管支配的国家股东财富。而尊重和维护国家股东的分红权无疑有助于缩小高管的道德风险空间。


  

  六、进一步完善国家股东分红制度的立法建议


  

  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在建立国家股东分红权制度方面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但改革还不彻底,需要在厘清改革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我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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