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三年之后,这种特异的感觉逐渐消失了。这是因为法律的材料已经在大脑里搭起了一座建筑,形成了法律的逻辑和知识结构。不仅完全陌生的材料越来越少,而且更重要的是,一旦你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思维方式,新材料进入你的大脑之后也可以马上“登堂入室”,及时得到组织和整理。也许这就是所谓的“熟能生巧”吧,一切都变得容易起来。
三
由于我没有在国内接受法律教育,我只能猜想新生们可能遇到的困惑。我所能想到的一个最显然的困惑是:找不到适当的教科书。记得法律出版社的丁小宣先生不止一次和我谈到这个问题。无庸讳言的是,国内绝大多数教科书目前还相当单薄,不能和美国法学教材同日而语。且尽管数量很多,但教材之间颇多雷同,因而即使你读了厚厚的一打,也未必能产生读一本美国教科书的那种头昏脑胀的感觉。而如果你在阅读国内法学教材的时候没有这种感觉,那很可能说明教材给你提供的养分不够,因而你还需要在此之外补充“营养”。
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本土性”难题:学物理的不愁没有可读的书,因为物理学定律到哪儿都是一样的,一个实验在全同的实验条件下在美国和中国的结果必然也是一样的,因而如果中国没有最好的教科书,你完全可以选一本美国教科书;学医学的也是这样,因为不论是黑人白人黄种人,病理都是一样的;甚至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也大致如此,因为尽管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文化、心理、制度、结构,但我们还是可以期望在弄清楚某些相关的社会特性之后,普遍的行为规律将再次发生作用,因而中国的学生和美国的学生可以参考同一本政治学教科书,只要在阐述普遍理论之后将各国的特殊情况解释清楚就行了,剩下的问题是如何将普遍的理论模式适用到各国的具体国情中去。
但法律如何呢?你固然可以读通一本美国合同法,甚至成为美国法的专家,但那毕竟是人家的法律,我们不可能将它作为中国法律教科书传给我们的学生,作为他们的看家本领。不论我们这一个多世纪以来向别人借鉴了多少,即使完全相同的法律条文在两个国家也必然会出现相当不同的发展。法律似乎具有其与生俱有的本土性,因为它过分紧密地和这个社会的实践选择联系在一起。这样,如果我们不能从自己的实践中产生有深度的法治经验作为法律教科书的素材,那么不论霍姆斯、卡多佐、凯尔森、庞德的学说如何伟大、深刻乃至完美,我们似乎都致命地欠缺了什么。
我先得为法学家辩解: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制度的欠缺而不是法学家的懒惰造成的。有价值的学术——尤其是和实践结合得像法律那样紧密的学术——不是闭门造车的产物,观念和论点并不是靠学者在象牙塔里空想出来的(否则为什么中国几千年都没有民主宪政?),而是来自于制度的实践。制度实践的缺失极大禁锢了理论的发展,并使得理论成为毫无意义的空谈。美国的法学教材之所以内容那么丰富,都是判例在那里支撑着,然后围绕判例才发展出一些切合实际的评论和学说;社会实践极大充实了法律,并让人们切实感觉到法律的价值。但如果我们的法律就是文字规定的那几条,而纸面上的法律又没有得到落实或在现实中完全走了样,那么实在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你不可能指望法学家去凭空杜撰出一本博大精深的法学教材;即使出版了这么一本想象中的教科书,也不会找到有兴趣的读者,因为人们所关心的法律是在现实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而不是法学家想象中的法律。且除了实施不力之外,中国法律还面临着“政出多门”的困境。不同部门的解释可能彼此发生矛盾,而其共通之处是一般都缺乏有说服力的推理。法律因而失去了权威的声音,法学家也感到无所适从。法治本身的欠缺直接导致了教材内容的贫乏。在不存在诉讼的宪法学领域,这个问题再严重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