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外行眼中的法律世界
——对法学新生的几句话
张千帆
【全文】
一
我的法学阅历真的是很浅——如此之浅,以至虽然一直在法学院教书,我至今仍基本上将自己定性为法律的“外行”。这一点不是什么谦辞,因为从大学到现在,我的大部分时间确实在做着别的事情。好在法学在我眼里好比一座结构精美的建筑:除了结构之外,里面还装着许多和这座建筑本身并不同质的东西。初学者的任务是弄明白这座建筑的轮廓——房梁在何处?如何分布几根支柱?各部分比例如何?但这显然不是关于这座建筑的全部。我们还有许多其它问题,譬如这座建筑应该用什么材质?如何从力学上保证它的稳定?如何权衡它的成本和用途?法学不时会涉及到“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问题。尽管法学家显然关心这类问题,但他们未必总能给出满意的答案,因为这些问题都牵涉到法律的目的——“人”。
法律必然是为人服务的,但将“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家对人和社会的理解未必比其它领域的专家乃至普通人更全面或深刻。这是为什么审判可能需要陪审团,而不是由法官一手包办。有时候,更有发言权的可能是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甚至遗传学家。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它固然是逻辑,就和每一座建筑都有结构一样;但它不仅是逻辑,它还是生活。要决定宪法的“言论自由”是否为网民浏览色情网站保障了任何权利,只是挖空心思“解释”宪法文本里的那几个字是不会太有收获的;你必须深入实地调查,弄清楚色情信息对社会的影响究竟是什么——是否会导致犯罪或性暴力?如果对成人放开,是否可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这些对他们成长有害的信息?对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来说,是否值得花费大量资源去搜捕并惩罚这些网民?在把这些问题调查清楚之前,谁都没有发言权;法学家也是一样,否则他的洋洋大洒的“解释”就只能是他个人的主观意念而已。法律(包括宪法)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而制定的,因而不了解社会也就不可能理解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主要是一门政策科学,而这不独是法学家决定的。这个特点或许对于公法更为明显,但所有门类的法律或多或少都是如此。无怪乎霍姆斯大法官曾著名地指出:“懂得法条的人可能掌握着现在,但掌握未来的人则是统计学与经济学大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