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强
宪法对女性权利规定的可操作性,做到具体、详细。为此,要努力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
宪法对女性权利的规定,删减或者细化其中纲领性、宣言性过多、过于笼统、模糊的内容,增强其实际操作性;二是,完善保障女性权利的程序性规范,从而使女性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
3.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或者
宪法诉讼制度,为女性权利的
宪法保障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诚如英国法谚所言:“无救济即无权利。”[12]对
宪法权利的保障主要有绝对保障与相对保障两种模式,我国侧重于相对保障模式。然而,
宪法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现代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3]尤其是当其他普通法律对女性权利保护阙失的情况下,通过
宪法诉讼机制进行救济就显得尤为必要。基于这种原因,笔者以为,可以以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机制为契机,逐步过渡到
宪法诉讼制度。当然,建立健全
宪法诉讼机制,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与综合性制度建设,需要各方面的相应制度加以配合,而这本身也需要一个过程。然而,无论如何,在
宪法中规定这一制度内容,无疑是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的。[14]
(二)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以
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部门法体系
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以
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部门法体系,就是要以《
宪法》为核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干,健全并完善相关保护女性权利的部门法体系。2005年12月1日,我国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
《修正案》)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具有
宪法性法律性质的特别法,也是新时期保护女性权益的宣言书。但是,该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影响其执行。[15]为此,《
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应明确具体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救济机构,以及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健全并完善国家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比如《
刑法》、《民法》》、《
婚姻法》、《儿童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