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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与国家征税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从现行的立法来看,企业注销之后,国家的征税权仍可能通过清算者或企业投资者的清偿而获得足够的保护。


  

  (二)企业注销后税收债务转移的法律障碍


  

  对于企业注销之后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税法上已形成一定的法律漏洞。借由民法规则的适用来填补该漏洞,固然可以产生征税权保护的法律效果。然而,税法与公法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域,在规则的适用方面必然产生诸多的法律障碍。


  

  1.民事规则类推适用的质疑


  

  透过向企业的清算者和投资者主张税收债权,适用民法对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规则,实现国家征税权的保护,无疑是建基于税收债权具有与普通债权相似的法律性质,能够依循普通债权已有的法律规则主张其权利。毫无疑问的是,尽管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同为“以财产为内容的请求权”,但税收债权本身的公法属性仍使得税收债权在适用相关的民法规则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


  

  债权保护制度是私法特别是民法中的传统制度。而税法显属公法,“公法与私法并非共通的法律制度。因此,公法与私法被严厉区隔”[5] 。由于在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民法中企业终止普通债权的实现规则可以“准用”于征税权的实现,因此,要适用上述规则的可能方式只能通过类推适用。[6] 然而,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基本理念的税法,为防止国家征税权过度的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和经营自由权,要求国家征税权的各项内容及其行使的程序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得纳税人能够预见其在税收上待遇。然而,一旦允许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定实现国家征税权,必然导致国家征税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溢出税法领域之外。纳税人无法单纯根据税法规则判断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反,纳税人,甚至与纳税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仍必须时时警惕国家借由民事债法规则主张其征税权的行使。而该民事债法规则何时适用、如何适用,仅由税务机关“类推”税收债权与民法债权具有相似之处即可实现,更将加剧征税权实现过程中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由此,税收法定主义所追求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法律效果的可预测性,便将因民事规则的类推适用而丧失殆尽。因此,尽管税收债权与民事债权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债法制度可以直接类推适用于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否则,不仅税法将成为民法的附庸,对纳税人权利也会造成极大的侵害[7] 。


  

  因此,民事规则类推适用于税收领域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冲击,是适用债权制度以实现企业终止后的国家征税权保护的主要法律障碍。


  

  2.征税权扩张与交易安全的保护


  

  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之下,税收债权人是作为国家代表的税务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非个人利益的代表人。为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从而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税务机关被赋予更多的公权力,在法律地位上更居于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需承担更多的义务,以保证税务机关权力的实现。如果任由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民事债权保护规则,在企业终止后向第三人主张征税权,则其征税权的实现必然获得在税法规定以外的广泛的实现途径,征税权也获得双重的保护。然而,民事规则尽管为债权人提供了诸多的实现债权的途径,但仍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提供了对抗债权人权利滥用的机制,以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制约与平衡。而对纳税人其第三人而言,却无法主张民事规则下的相对应的债务人的权利对抗机制,对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出抗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于是,引入民事规则保护企业终止后的国家征税权,反而使征税权得以进一步的扩张,甚至成为溢出税法之外的权利,与此同时,纳税人却无法获得相对应的机制的保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进一步的失衡。同样,如果为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后提供征税权的实现途径,则即便税务机关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怠于行使征税权,仍可能在注销后寻求其他的实现途径,不利于促使税务机关在企业清算过程中积极行使征税权。


  

  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之后征税权的实现必须以企业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税收债务为前提,则必然对第三人的权利形成或多或少的干预或限制。清算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终止经营企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清理,最终消灭其参与的各项法律关系,包括税收法律关系,尽快稳定社会关系。因此,一般而言,企业进行清算之后,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即告消灭。即使是参与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的股东也可以基于对此的合理信赖,足以相信在企业终止之后,不必承担企业终止之前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从而就此重新安排其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任由税务机关借由民事规则为债权人所提供的债权实现途径,在企业终止之后,向清算者或投资者主张税收债权,则必然有违企业经清算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确定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的合理保护。


  

  四、企业终止与国家征税权保护制度的重新构建


  

  正因为现行立法无法对企业终止时及之后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即有必要重新构建相关的征税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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