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手段多样化。一是利用国企改制之机,在国企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钻改革空子,将企业分解开,剥离企业优良资产,把资金和较好的设备抽逃出来,化为私产,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二是采取各种手段、巧立各种名目直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三是不如实申报国有资产,造成漏估国有资产进而贪污、挪用。四是将国有资产隐匿后,“改头换面”作为个人资产入股,利用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玩“空手道”。五是利用改制之机,侵吞小金库资金等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跨度,围绕改制前后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时间围绕企业改制,前后有一定的跨度。犯罪人一般不会在改制程序启动之后才着手实施犯罪,而是在改制之前、程序进行之中和改制之后实施犯罪。在改制之前,通过各种手段把大量国有资产实质上据为己有。在程序进行之中,通过隐瞒企业资产、低价评估企业资产等方式逃脱监管部门的监督。改制之后,犯罪人通常会力争成为新企业的负责人,继续掌握企业的管理大权,方便以后通过拥有的股份谋取非法利益,进一步占有国有资产。
(五)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目的从单纯非法占有消费向非法资本运营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为人看到企业经营能够长期获取大量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再满足于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出现了由生活资料占有向生产资料占有转变,从财产的积累向资本积累转变的现象,通过资本运营获得更大利益。具体表现往往是通过表面合法的借贷和担保协议,将国有股份转让给自己、亲属或自己开办、家属经营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成因
导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因素很多,有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有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在这里笔者认为主要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向出现偏差。国有企业改制的正确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偏差。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是有进有退,而不是有退无进,更不是借“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来消灭国有企业,将国有企业变卖、外资化、民营化。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围绕国有企业改制也曾出现过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代价论,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不可避免的代价。这些错误方向和观点,给腐败分子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犯罪提供了机会和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