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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引发的“反向歧视”的一些思考

  
  三、性骚扰规定的 “反向歧视”

  
  在讨论这些法条之前我想引述一则新闻的部分内容:

  
  大学女生穿超短裙露大腿 湖大男生抗议性骚扰

  
  夏天到了,校园里清凉的美女无疑是一道风景线。可近日,湖大一名学生却在校园网论坛发表帖子,对女生衣着过分暴露表示抗议。

  
  在湖大校园论坛里,这名学生说:“夏天到了,天就热了起来,于是穿的就少了,校园里的女生貌似迫不及待的把超短裤穿出来show自己的大腿。我就不太明白为什么女生们那么喜欢暴露,那超短裤还没有我的内裤长,而上衣比胸罩也就大了一点,这样穿在校园里压根就是一种对男生的性骚扰。不可否认,本人每当看到这样的女生时总是要多看几眼,可也就仅仅如此,从来没有因为谁穿的少而喜欢上谁,相反,看之后只有三个反应,第一个是生理反应,第二觉得这女生的身材不错或者较差,第三就觉得这女生肯定比较风骚,可能第三点想的有点过分,可的确我就是这么想的,是本能的反应。而且,随着超短裤的流行,满校园都是白晃晃的大腿反而有点审美疲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两条法律规范有用吗?从法律上来讲,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包括三个部分即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而这两则法律规范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法律人士都应该清楚法律后果对于法律规范来说是不可缺少一部分,缺少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没有任何意义,最多只是一个宣示。

  
  这两条法律规范能操作吗?请问什么是性骚扰,何种程度是性骚扰。封建时期或许男女轻微碰触一下也叫性骚扰,而现在这情况是不可能了。我们知道随着时代的变迁,性骚扰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在变迁,因此性骚扰本身难以把握。

  
  只规定男子对女子的性骚扰,难道女子对男子就不性骚扰吗?第一,能保证我们的社会不存在色女吗?第二,很多情况下,正是因为女子的引诱如女子穿低胸衣、超短裙等,才使男子产生性骚扰。我承认爱美之心是人皆有之,而且更加是女性的天性。但是,女子美的意义是不在于女孩穿低胸衣或超短裙。正如湖大男生所言“本人每当看到这样的女生时总是要多看几眼,可也就仅仅如此,从来没有因为谁穿的少而喜欢上谁”,只是生理反应而已。根据佛洛伊德的研究发现,性本能是保持种族的繁衍与个体的生存性本能冲动,是人一切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由于男子的生理机构如男子一般在身体上强于女子,因此男子在性方面有天生的进攻性、侵犯性。在中国,各种法律规定中,有关于性违法或性犯罪的规范,主犯一般是男子,而女子最多可能构成间接主犯。女子穿低胸衣、超短裙,引诱男子对女子产生一种性冲动,从某种意义上来女子却利用男性的弱点来对男子实施诱惑性的“性侵犯”,致使男子想多看女子几眼甚至侵犯女子性自主权。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女子引诱的行为构成性骚扰,而只是禁止男子性骚扰,笔者认为这就是对男性的“反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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