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上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这是新世纪我国的第一次科学技术盛会。在全国科技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国家战略。创新,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新的动员令。创新型国家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要依靠创新支撑经济的发展;第二,使创新成为社会普遍行为;第三,能够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基础。毫无疑问,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基础应该包括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国家理性和市场理性的支撑,而理性的自我认知态度,也正是科学精神的体现。只有在科学精神和市场法则的双重指引下,自主创新才能健康发展,更避免成为各级政府急欲表明政绩的工具。从韩国的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到我国的“汉芯”事件,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市场理性规则,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
关于信用,在罗马法中有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之分,或者称之为呈显性的信用机制和呈隐性的信用机制,区别在于前者是外部行为,是外在课加的行为标准;后者是内心状态,是一种内省的自律行为。我国已将客观诚信提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体现在《
民法通则》第
4条中。虽然我国在制度设计中已对客观诚信有一定的规范,但对客观诚信却没有形成具有操作性的、体现社会中的具体规定,尤其是相应的惩戒机制。
显性信用机制是一种契约安排,体现社会公正和效率,用著名学者弗里德里克·A·哈耶克的话说,是一种涉他性文件;隐性信用机制是一种自发秩序,体现社会真实情形,代表着制度的流变。显性信用机制的设计要符合人们通过隐性信用机制形成的合理预期,否则,人们的信用行为所预期的利益就会受损,这样,也有利于一个良性隐性信用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为社会生活中的企业、个人等主体,提供了一套框架,并使其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由于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规则以形成人们的合理预期,在法律制度缺乏对社会主体给予强制性规定及措施时,显性信用机制存在功能性缺陷,社会主体无法求助于司法救济,导致一系列信用缺失行为发生,因为它降低了部分主体寻租的成本,形成了守信失利而不通过欺诈获取租金反而不理性的怪圈,同时危害更大的是悄悄地改变着人们的隐性信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