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瑞典的国有企业除了股东是政府外,其他方面与一般市场主体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也主要靠市场规则和立法实现。不同的是,美国的国有资产政府监管机关分权明显,瑞典的国有资产监管分权主要体现在政府与企业的分权。
作为分权管理模式的新加坡,国有资产经营也相当成功,但其监管模式和美国、瑞典又稍有差异。新加坡的国有资产经营也是以市场第一、政府干预第二,但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有限参与”,即国有资产不是任何领域都进入,而是根据产业性质和国有资产的性质、目标来决定参与的领域与参与程度;二是市场竞争主体平等,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民营资产都必须地位平等,政府不能厚此薄彼,对国有资产进行超越市场原则的保护。新加坡利用控股公司将政府与企业分开,政府只对控股公司进行人事管理,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通过控股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对国有企业高效经营,较好解决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效益最大化。
发展中国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是印度以综合协调机构为中心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印度设置了一个具有咨询、服务和监督性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公营企业局。这个局并不独立行使国家所有者职能,只是一个为政府各部门更好地行使所有者管理职能提供服务的综合协调机构。在印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主要是由两个环节构成的:一是公营企业局,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协调的同时,对所有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二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直接隶属于议会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国营企业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四、国外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由于国情、民族文化、社会历史背景不同,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日本的高度集权式国有资产监管之所以能够建立,与它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特定的社会文化[3]有关。美国的联邦制国家体制、美国人信奉的市场理念和法治精神,倾向市场化而不是集权[4]。同时,好像发达国家的国有资产更多是用来宏观调控和实现政府特定社会目标的,其监管相对灵活,发展中国家更多处于摸索阶段,监管制度相对不够完善。总体来说,不管采用何种监管模式必须跟国情相适应,照顾到国家的历史传统和人们的接受能力。考察其他国家的做法,还是发现一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