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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其启示

  
  采用德国模式还有奥地利、意大利,它们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行与德国公司监事会几乎相同的职责,企业经营也不受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国家把国有公司看作普通的市场主体,把营利作为其首要目标,其次才是促进就业。

  
  三、分权监管的模式

  
  美国、瑞典等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采取了高度分权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自由竞争,经济运行基本依靠市场调节,企业作为经济运行的主体,在生产和经营上完全是自由的。政府只是运用间接手段对国有资产经济运行进行调控。

  
  美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实行分类制度,即区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归行政服务总局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存于各类国有企业中,而公司一般都由政府直接管理。除了田纳西河流域开关管理局、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委员会、进出口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宾夕法尼亚道路发展公司等5个企业是直接对总统负责之外,其他企业有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有关部门专设部委局来管理。总体来讲,美国国有资产监管的模式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国有资产的设立和管理必须有专门的立法。国有资产立法的各种议案只有得到国会的审议通过才能付诸实施。二是企业的领导人包括管理人员由政府直接任命。三是政府对国有资产经营进行严格的审计控制。这种监管方式使国有企业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的附属,但是不管政府哪个企业主管部门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企业的经营完全按市场化规则运行,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只是为了配合宏观调控和克服市场失灵。

  
  瑞典是国有资产比重相对较大的国家,它的国有资产实行法律化和规范化分权管理。瑞典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负责对国有资产监管,但并不干预企业日常的资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股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行为。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其监督主要通过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来实现,在法律约束下参与企业主管人员的任命。政府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能,但不能采用行政命令方式干涉企业经营,比如企业的管理人员不能来自政府,而只能是有经营才能的企业家。即使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矛盾时,也只能通过协商解决,政府不能不顾法律强行干预公司决策和日常事务。瑞典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在宏观间接调控下,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自主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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