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指导下的“混合市场经济”,国有部门和私营部门同时并存,计划指导和市场机制互为补充,国家调控和自由竞争相辅相成。政府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行使监管职责是通过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的,主要有经济和财政部、工业贸易部、国防部、劳工部、农业部、运输部、邮电部、装备和住宅部等。法兰西银行则是国家金融企业的监管机构,在国有资产监管活动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法国的国有资产监管既要保证国家对国有股权的有效控制,又要保证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政府除了有权向公司派遣长期的或临时的代表和专门调查组监管、调查企业运行情况,监管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以及企业经营方向和财务管理方面。一般方式是与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签订计划合同,明确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
2、德国模式
德国的国有资产分别属于中央、省、地方三级所有,其经营方向和经营目标各有侧重[2]。德国政府主要通过财政部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即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各行各业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财政部负责审批国有企业的成立、解散、合并、股份购买与出售等重大资产经营决策措施,规定国有企业必须向政府提交的资产经营计划,如销售、投资、财务、人事计划等、并以股东身份负责选聘联邦一级主要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以及管理有关企业资金供给方面的事务。每年由财政部长主持召开一次联邦一级政府的国有企业管理部门会议,就国内经济状况、目标、存在的问题和财政政策进行总结报告,并就国有企业发展问题进行讨论。
财政部主要通过监事会控制国有企业,虽然财政部不直接给企业下达指令,但通过对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控制资金的投入以及对企业财务进行检查,对企业发展施加的影响。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者不是董事会,而是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工会代表,两方人数相等。股东代表由财政部长选定,但主要来自私人公司的董事或经理、银行家和经济专家,政府官员很少。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推荐,副主席由员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所有员工代表由企业协商推选,但需报财政部审核。公司活动的重大问题只有取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才能作出最终决定。然而,德国的国有企业仍拥有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其政策都是对其参股企业实施间接管理。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是用市场指标来评价,而不是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所作出的贡献来评价。同时,政府也不绝对要求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目标组织经营,而是希望国有企业在与私营企业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