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制定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择标准,对代表的能力做出一定限度要求。现行规定对代表的条件没有给予一定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裁量权较大,不利于选择合适的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的自身能力关系着听证的实效和功能的发挥,听证代表的遴选标准关乎代表的具体资格条件,在代表的代表性的基础上应当对代表的专业性做一定的要求。在价格听证会上,面临价格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具备相应能力的代表才能胜任,比如,专业知识、活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相应的判断能力。特别是公众的现代民主政治理论素质、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对形成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积极提出政策建议的祥和局面以及创造公共政策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的良好环境至关重要[33]。因此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有利于保护被代表者的利益以及保障被代表者选择代表的权利, 这是现代民主精神的体现[34]。有学者指出,听证会代表的遴选标准关乎代表的具体资格条件,至少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四项内容[35]。
第四,建立专家库制度,随机抽取专家,实现专家学者选择及至方式的公正性。专家学者在价格听证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鉴于法改委制定的三部规章在此问题上都是采用的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的做法,势必会对专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产生了不利影响,在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建立一定的专家资料库从中随机抽取的方式来产生专家代表,以保证行政听证的公正性,增加专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专家,避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不当的干预[36]。有学者还提出了代表与专家分立的制度设计,主张建立常设专家代表库,并别专家不占用听证会代表的名额,来形成一种既重视专家理性,又鼓励公众参与的局面[37]。
结语
价格听证会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一个过程,是民主在政府调控经济生活方式上的重要反映,也是一个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和妥协的过程,通过有效地实现公众的参与,来平衡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实现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共性和透明度,使与民生有重大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更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 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价格听证代表是价格听证的基础和前提,确立一个合理科学的价格听证代表选择机制是价格听证制度发展与完善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贯穿价格听证的始终,影响着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由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起步的比较晚,听证代表的选择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存在许多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制约和影响了价格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限制了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分析和寻求价格听证代表选择机制完善的问题,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吴昕栋,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硕士。
【注释】《机票听证 形式大于内容》,2003年07月17日,来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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