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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议劳动教养制度

  
  (四)劳动教养的收容期限

  
  早期的劳动教养,并未规定明确的收容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又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1/2;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得超过1年;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7]

  
  (五)劳动教养的管理

  
  最初的劳动教养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管理。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8]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8〕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近50多年来,我国通过劳动教养成功挽救了380多万名各类违法员,其中70%是青少年,教育转化率达到90%以上。〔9〕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功能独特,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创建初期作为一种教育改造措施和安置就业办法,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极其可观的成绩,时至今日也仍然在很多方面都发挥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10〕 劳动教养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1〕

  
  (一)维护了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我国利用劳动教养手段,依法处理了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的违法犯罪。同时,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利用劳动教养手段,积极配合开展的“打黑除恶”、“两抢一盗”、“赌毒黄”等专项行动,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净化了社会风气,服务了现实斗争,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从程序到实体进行的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完善。2005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全面推行了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实行聆询制度、缩短决定劳动教养期限、扩大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范围、强化劳动教养监督工作等五项改革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对一小部分违法犯罪人员适用劳动教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弥补了法律空挡。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行为等“刑法边缘行为”,其危害程度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又没有严重到适用刑法的程度,如多次扒窃、盗窃自行车、吸毒、卖淫嫖娼等人民群众称之为“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危害治安,百姓憎恨,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又不能予以刑事制裁。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出发,对这些行为人应当进行教育矫治或者惩戒。如不教育、挽救,则可能滑向犯罪深渊。从这种意义上讲,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挡,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处在犯罪边缘的违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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