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年度 |
案卷总数(件) |
平均周期(天) |
2001 |
490 |
21 |
2002 |
1114 |
23 |
2003 |
1046 |
36 |
2004 |
1082 |
31 |
2005 |
1473 |
27 |
2006 |
1404 |
22 |
总计 |
6609 |
27 |
注:由于从请求日到进入制作部门有约32天左右的时间差(例如请求日在2001年底的案卷实际进入制作部门为2002年),因此表3统计的历年案卷数及总案卷数和表1并不完全相同。
由上述统计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审流程部、实用新型部和承担检索工作的部门为缩短检索报告的制作周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从2003年到2006年,全流程周期呈现逐年缩短的趋势,从2003年的74天缩短到2006年的55天。
3、请求人对检索报告提出意见陈述的情况
2001至2006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的6609件检索报告中,请求人提出陈述意见的共有130件,占完成检索报告总数的1.97%,经过陈述已经改变检索报告结论的共38件,占0.57%。[13]下面分别统计其中结论改变的情况,如表3所示:
检索报告结论改变的情况 |
数量(件) |
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变为全部具有 |
24 |
部分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变为全部具有 |
6 |
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变为部分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