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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因此,在“337调查”中,中国律师往往很难在实质程序中接触案件,再加上语言沟通、法律差异等方面的障碍,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面对“337调查”很难配合。令人可喜的是:2006年7月7日,拥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北京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瑞雪收到行政法官在大成生化“337调查”案[18]中驳回申诉方将其排除在签署文件范围之内的动议。这成为ITC历史上首次就外国律师接触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作出裁决,确认有美国律师执照的外国律师可以在337调查中了解案件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预见,今后同时拥有美国律师执照的中国律师都可以援引此案参加“337调查”。至此,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的合作在一定层面上也得到了加强。

  
  7.中国的“337条款”应当尽快制定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出口商品技术含量的提高以及中国制造业科技水平的上升,相信在一定时期内,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遭遇“337条款”调查的案件会愈来愈多。因此,我国政府可适时考虑将“337条款”的合法性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就“337条款”的不合理之处与美国政府进行协商,同美国贸易保护主义作坚决的斗争。虽然美国关税法337条款与WTO相关规定有着矛盾性,但在目前阶段,仍无法阻止美国实施“337调查”。要使美国修改其“337条款”,必须通过国际组织的巨大努力,同时所花费的时间也是漫长的。[19]

  
  既然“337条款”是作为美国阻止外国产品进入其市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具,难道我国政府就不能建立中国版的“337调查”制度吗?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我国可以利用WTO的有关合法报复和交叉报复的规则[20],争得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进行报复,简单而言,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制定本国的“337调查”制度是抑制甚至是防止美国“337调查”频频发威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一定层面上可以控制美国对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的发生率。

  
  事实上,我国2004年4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章,并为建立中国版的“337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虽然,该法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在具体操作上给以明确,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外国进口商侵犯我国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可能性,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并及早制定本条款的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并在实际操作中给美国企业以“颜色”,将有利于缓解目前中国企业被“337调查”牵着鼻子走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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