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乙肝而言,虽然人类对如何治愈乙肝尚未获得有效的知识,对乙肝传播途径却是达到了相当的有知,拥有了比较可靠的知识。日常的生活接触,即便有可能导致乙肝传播,这种可能性不是微乎其微的也是非常小的。即便在幼儿阶段,如果接种乙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能达到70%~85%之间,[37]传播的可能性也就能更进一步地降低。即便被传染,多数携带者还是可以长期不发病,与病毒“和平共处”。所有这些都足以昭示传染、发病、威胁生命的极低概率。因此,由感染后的难治和乙肝病毒转化为肝癌或肝硬化的可能性,而产生风险恐惧和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在这种恐惧和疑虑的基础上再迈一步,夸大传染的可能性和携带者的威胁,放大恐慌并进行放大的功利计算,从而形成整个社会对携带者的歧视、使其正当的受教育机会受阻或丧失,却是不能为正义制度所容许的。
为什么?因为这里已经不是非携带者个体内心情感的自然生成和个体行为取向的自由选择问题了,而是涉及到社会制度应该如何对待一个携带者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了。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携带者同样如此。而在非携带者那里,保持身体不受乙肝病毒的传染,亦是无法质疑的正当利益。可是,它们之间有可能也事实上发生了冲突。两种以上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有效的解决方法历来是对它们的权重进行细致的衡量,并找出一个在既定情境中找不到比之更好的方案来,而不是随意地放弃或否认其中任何一个正当利益。
非携带者的健康利益,当然不能因为乙肝病毒的极低传染率、极低发病率,而被忽略不计。然而,在一个极低传染率、极低发病率环境中携带者与非携带者共同学习、工作给非携带者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同隔绝携带者与非携带者、剥夺携带者的受教育机会给携带者必定带来的利益损失相较,无疑天平会向后者倾斜。因此,为了不至于造成对携带者的巨大损失,必须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不被剥夺或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在如何对待携带者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方面,社会制度本身应该鼓励并确立这样一种信念:“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38]受教育机会的丧失,会极大地阻碍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而携带者传染他人的危险是如此之低,还不至于严重到让他们与世隔绝、剥夺他们受教育权的程度;所以,首先应该保障携带者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促进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的交往、了解、容忍与友谊。”这样一种信念虽然也是有利益计算和考量的成分在内,与纯粹的宗教信念不可相提并论,但是,它在承认风险恐惧和疑虑乃出自人之本性的同时,明显倾向于激励人们摒弃自私、软弱、粗鲁、冷漠,学会和谐、勇气、容让、热心。[39]
信念选择通常是令人激动的事业,而具体的社会制度设计则是一项需要冷静、细致、周全的考虑与盘算的立法事业。笔者不可能也无意讨论在教育领域反对乙肝歧视的制度建构之方方面面。不过,结合前文所述,笔者仍然希望在此为制度建构作如下建议:
1、明令禁止歧视。社会制度既然在价值伦理上应该有一个倾向性的信念选择,那么,就必须在各种形式的立法中,明文发布在教育领域反对乙肝歧视的禁令,以宣告这样的信念。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措施,剥夺或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受教育权。”
2、揭露歧视或变相歧视的形式,确立其法律上的可谴责性。携带者受歧视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可能是难以在文字上穷尽的,但是,对于已经出现的明显的歧视行为,立法者当明确它们在法律上是受到谴责和禁止的。这不仅是反歧视禁令的延伸,更具有宣教之功能,使公众知晓哪些行为是歧视、是违反法律的。例如,可以规定:“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入学,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入园、入托;(二)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退学或休学,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退出幼儿园或托儿所;(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或儿童采取集中就餐、集中住宿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隔离或变相隔离措施;(四)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使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或儿童无法平等享有教育机构给予其他学生或儿童的待遇或其他任何可能丧失平等受教育权机会的合同;(五)采取其它形式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措施。”
3、区分歧视与合理的差别对待,保障携带者的正当权益。携带者与非携带者是有差别的,这一点自然是勿庸置疑的。这种差别在原则上不至于造成两个群体在受教育机会的获得和享有上有天壤之别,但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仍然是需要的。尤其是,携带者一般不能进行高强度的活动,否则容易转化为肝炎甚至肝癌。因此,那些在学习中可能进行高强度训练或活动的专业,可以对携带者进行限制。例如,可以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不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志愿选择的专业进行限制,但航海技术专业、飞行技术专业、军事类专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在学习中需要进行高强度训练或活动、不适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其他专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