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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自主性与律师行业定位的三重维度考察

  

  
  
  
  
  
  
  
  

  
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

  
1、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和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批准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3、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与撤销;

  
4、负责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

  
5、加强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 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2、 组织律师的专业培训;

  
3、 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律师遵守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外国、境外民间团体的交流活动。

  表二、两结合分工一览表

  
  从纵向角度来看,新律师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在于相对明确提出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之间的一些分工:在司法行政机关方面主要包括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惩戒权、资格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批权方面的分配;在律师协会方面主要是全国律协将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权下放给地方律协。就律师协会系统章程制定权的下放这一点而言,可以说是地方律师协会民主化建设所带来的必然产物。律师协会章程是律师协会民主自治的根本性纲领,是协会成员的公共契约,其当然应该由律师协会成员自身来制定。但是,这样说的一个前提是律师协会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民主决策机制,而这正是各级地方律师协会多年来着力的一个方向。

  
  上述分析表明了新律师法在律师行业管理的两结合体制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从整体上来看的确在按照1993年确立的“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方向前行,尽管还远未达到目的地。诚如垄断学派所主张的,国家对于职业的重要意义在于促进职业垄断,而职业垄断的重要步骤便是对职业准入、职业生产等方面进行控制,具体到律师行业领域,便是要对律师行业的准入退出、律师服务质量进行控制。[4]从这个角度来看,新律师法在行业准入、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一些松动的确促进了律师协会对律师业的整体控制,尽管这还仅仅处于萌芽状态。而要使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律师协会的民主化建设的完善应该作为前提条件。因为律师行业自治的理论基础在于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非常复杂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其他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政府本身无法有效地监管法律职业,而只能依赖于律师业自身的民主管理。[9]应该说,基于各个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的差异,我国在律师业民主进程方面出现了一种不平衡的格局: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律师业发展速度较快的地方已经实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全面分离,[⑧]而且实现了律协领导人的民主选举,如北京、深圳。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律师业发展相对发展缓慢的地区,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往往还是由一套班子组成。而我国当前在律师业民主进程方面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真正脱钩,从而实现律师协会对行业管理的民主自治,这恐怕是我国大部分地方律师业所面临的问题。由于传统管理体制的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在各个方面都对律师协会渗透着深刻的影响,最近在所发生的宁夏律协选举风波恰恰是这种影响的一种反映。[⑨]另一个问题则是如何实现律师协会内部的民主化决策机制,这一问题主要发生在那些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对分离的地区。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脱钩改制之后,律师协会能否民主化决策方式来实现相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更为优越行业管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律师协会内部民主化决策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律师行业管理很有可能“刚出虎穴,又入狼窝”,这一点在前几年发生的深圳律协风波中得到很好的凸显。[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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