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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思考

  
  禁止裁减的人员为: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从以上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分析归纳,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比较狭隘,程序性条件比较复杂,禁止裁减老弱病残人员,优先留用的也是就业能力相对比较的弱的人。裁员程序的复杂过多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把不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也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更强化了裁员的条件,使裁员更加不容易。

  
  我们认为企业裁员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应对能力,裁减的人员应是能力相对弱的人员,而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将老弱病残留在企业,这与企业裁员的目的背道而驰。试想:一个老弱病残占员工大多数的企业如何能应对金融危机,如何从金融危机中走出来。

  
  企业的老弱病残人员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这是政府的责任。在裁员中将企业的老弱病残人员留给企业是政府推卸责任的方法,不利于企业摆脱困境。

  
  当然裁员应注意公平性,对于企业利用裁员恶意解雇劳动者或者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那么应对用人单位进行惩罚,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这方面恰恰没有规定,在以后的修订中应予以完善。

  
  综上,企业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下的商事组织,在金融危机下要解决的是生存与发展问题,裁员是在金融危机下企业不得以采取的自救措施,有助于企业早日从金融危机中走出来。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规定不能实现企业裁员的目的,他不恰当的规定了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裁员的目的相背,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更加剧了裁员的难度,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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