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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思考

  
  有人说企业裁员造成员工失业就是企业没有承担社会责任,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企业裁员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可。如果劳动者失业,他应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劳动者在失业的情况下应能得到社会的保障,这是政府的责任。我们不能大谈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忽视甚至忘记政府的责任。我们更不能把政府的责任推给企业,政府收了税,收了社会保险费,就应该负起自己的责任来。“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其主要责任就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为股东创造利益,而不是社会责任。企业向政府缴纳了税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他就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失业问题应由政府解决,政府不能用限制裁员来逃避自己的责任。

  
  四、我国现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及其评价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为: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决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员的程序性要件为:

  
  1.人数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3.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4.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员中必须优先留用的人员为: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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