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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从上述立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采取的是补充模式,即要求受害者首先请求按侵权获得民事赔偿,如果二者存在差距,再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被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采取的是相加模式,即受害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在《解释》中,也赋予劳动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作出规定,法律的缺失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分歧。

  
  (二)司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案件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法院或同一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裁决不一。有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法规定的,也有优先适用民法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支持双份赔偿的,有不支持双份赔偿的,有支持补足差额的。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法官都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支持双份赔偿的主要考虑的是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且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较低,因此,在二者竞合时,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允许其获得双重救济。不支持双份赔偿的认为,因同一事件造成法律关系的竞合,受害者有选择的权利,但不允许同时适用,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侵权与违约竞合时,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是一致的。支持补足差额的则认为,根据《民法》所规定的填平原则,一方面要让受害者的损害获得完全的赔偿,一方面也使得受害者不因受到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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