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美国各州“蓝天法”,特点是由州政府严格把关,以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正常利益。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导致了联邦立法。《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它没有要求一种证券要达到何种条件才能上市,而是要求证券的发行者必须对该种证券的相关重大信息进行充分有效的披露。后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调控实践,显示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
证券法核心制度的价值,从而成为美国联邦证券管理的经典,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其经验就是:政府把关是把不好的,想通过政府包揽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的思想是幼稚的,政府唯一能做的是确保信息公开,即公开证券的相关重大信息,让投资者自己去判断证券的优劣,而不是为证券的优劣把关。可见,属于市场机制范围的事情不应期望用非市场手段去解决,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不要期望政府行政机构去解决。
4、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其内在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无疆界的市场,证券尤为明显。美国1933年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各州立法不足以规制证券这一市场商品。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空前发展,刺激了金融工具的创新,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金融的需求和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这个时期的立法,鉴于证券的跨国性和一国监管的不充分,考虑到了国际合作。可见,金融市场有其内在的规律,使其按照自身的规律运行并发挥作用,是各种政策、制度、监管模式选择的逻辑起点。
5、美国的证券立法,是由市场创新推动的。过去的实践表明,金融创新不仅是证券行业快速成长的主要推动力,而且还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带动产业升级,但也带来了体系性风险。早期的自由经济,金融创新产生的极端欺诈行为,促使各州通过“蓝天法”来规制。然而,证券这一金融天然具有冲破疆界能力的金融工具,通过各种创新规避各州的“蓝天法”游刃有余,其风险的释放终于使美国1929年到1933年的经济危机雪山加霜,这又导致了严厉的充分有效的联邦立法,《
证券法》出台。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产品进行创新,迫使各国也包括美国证券法的重大修改,放松对证券市场的制度束缚和加强国际合作。可见,任何的法律制度的颁布,表面是看是理论研究的结果,实际上是客观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说,任何的法律制度如果只是学者的闭门造车或简单的移植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不从实际出发,不符合当地的文化,是不会进入社会生活成为“活”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