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消费者维权行动得到的启示、值得借鉴之处:
面对严重的食品危机等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事件,政府自上而下的救济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消费者的力量,特别是消费者组织自下而上的自救行动。此类事件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面力量通过平等协商来加以解决,并从根本上推动企业和产品的进步。刚开始日本政府试图完全通过行政手段处理危机,但发现这种方式不可能一劳永逸。而从日本“全国森永牛奶被害者同盟协会”到“森永牛奶中毒儿童保护协会”,再到“光明协会”,消费者的谈判力量一次次壮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也是不断加强,从而促成了较为满意谈判成果,从“永久性对策案”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预见到这种方式将获得的良好效果和社会影响。
我国此次奶粉事件中的“肾结石娃娃”是如此年幼弱小,来到人世不久的他们只能以哭泣来控诉受到的痛苦和伤害;他们父母的呼声虽然此起彼伏,也因为力量过于分散而显得十分微弱。但是,全国上下人数高达5万名的受害患儿及其双亲一旦组织起来,以同一个声音说话,那将是任何人都不能小觑的一个强大的群体,足以与庞大的奶业集团抗衡,并且也可以预见这个群体发动的消费者维权运动必将大大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
1984 年,我国设立消费者协会(“消协”)时就将其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编制、经费、人员及办公设施等主要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这使得我国的“消协”自成立之初即带有浓厚的“国家行政性质”。2007 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转变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这一举措虽然割断了“消协”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但是“消协”与各级政府的经济依赖关系依然存在,仍然无法成为发表独立意志的消费者组织,其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能力暂时应该不会有多大改变。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前后发生的两次奶粉事件中“消协”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作为消费者的维权组织表现显得十分消极。
从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消费者维权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组织是“官办”还是“民办”并不重要,关键是要赋予该组织合法性地位以及必要的权力,保证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意志和采取行动。又相较于日本而言,我国的公民自治传统以及历史积累十分有限,就特别需要政府对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的给予大力支持,并加以法定化和长期化。而“消协”也只有依靠消费者开展工作才能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联盟,并在消费者维权运动中发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