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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管理层“就地取财”、大案频发的原因

  
  所以,国企改制应从多角度防范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一是明确到底谁代表国家进行产权转让才具有安全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和地位更超越的专门机构负责产权转让,避免或减少原企业领导层的过度参与甚至操纵。二是建立统一的公开公平的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信息的公开和交易的竞争。三是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的定价和转让机制。产权定价机制方面,产权定价机构的选择应实现公开公平和充分的竞争,也可建立两个以上定价机构的两次定价或一次定价一次复核制度,保障定价客观;在交易机制方面,加强产权信息和转让信息披露,上述信息要全面详细披露,增加披露次数、拓展披露渠道、延长披露时间,保障实现公开公平和充分竞争。只有公平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最大化,不能计入无形资产评估的经营框架、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等重要生产要素会通过广泛竞价来体现价值。四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真正实现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等的监督举报和和对举报信息的反馈。

  
  但目前的情况是,国企改制进程已经很长时间了,大量国有资产已经转让了,仍没有能实现上述目标的完善的立法。

  
  没有上述品位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国企改制中的犯罪也就在所难免甚至见怪不怪了。近十多年来,随着国企改制广泛推广和深化,发生在国企改制领域的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许多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称为“国企第一贪”的原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山西大典商贸公司经理宋建平,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贪污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侵吞国有资产2.53亿元,发生在改制过程中。2008年的最后两天,曾获“第四届中国改革100新锐人物”荣誉称号的原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前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张海英,坐在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席上。这是一起涉案金额共达8790万余元的大案要案。从“百度”以“改制”和“侵占”、“贪污”或“犯罪”等作为关键词搜索,会发现全国各地发生的借国企改制之机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例多得很。

  
  但是,笔者认为,国企改制中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被发现和追究的仍是冰山的一角。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其产权定价和交易是关键,易发的是和产权定价、转让相关的行贿受贿以及侵占国有资产的多种形式的犯罪。其中,产权定价是由中介机构如审计、评估机构来鉴定价格,所以即便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国有产权,由于存在中介机构价格鉴定,难以追究购买人的责任。中介机构的价格鉴定,由于其复杂性和专业性,也较难以追究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资产转让环节,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公开程度差、竞争不充分、竞价机制不健全,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串通竞价等情形,但又形式上进行了信息披露和公开竞价,难以掌握犯罪证据或难以认定行为性质。鉴于此,不能发现的犯罪或不能认定的犯罪也会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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