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究

  

  其一,非规范性。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宽泛笼统,缺乏具体规则和操作规程。诸如中央应集中何种权力,地方应该分享何种权力,中央与地方共享何种权力,尚缺乏一种明确的制度化的标准,为中央留下了随意挥洒的空间,这必定造成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的集散随意,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所获得的经济权力有无限膨胀地利用的倾向,为了获得短期利益不顾代价地进行可能损害全局的行为,导致地方保护、权力寻租和投资冲动的普遍出现;另一方面,对于这种没有宪法保障的权力,地方政府所存在的中央可能随时收回经济权力的担心,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并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讨价还价行为。 


  

  其二,非民主性。在我国单一制国家架构内,中央是权力源,地方始终处于中央的高度控制之下,地方处于被动地受控制的地位。经济权力配置亦是如此,中央主动地为地方配置经济权力,地方被动地接受中央的权力分配,缺乏发言权。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主体的地位更加清晰。经济权力配置关涉地方利益,但我们现行体制并未因应市场情势提供地方表达的正当平台。中央什么时候放权,放什么权,什么时候收权,收哪些权,依旧是中央说了算,地方几乎没有表达或参与决策权。仅有中央意志表达机制,缺乏地方利益的表达和相互平衡机制,经济权力配置就有可能失衡,中央决策或政策就有可能在地方难以得以落实和贯彻。另外,重大经济权力配置应当是民众议价及民众与政府议价的产物,民众应当有发言权,但正是这种民众参与的缺失使得政府经济权力配置缺乏充分的民意基础,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就难以受到民众制约。 


  

  其三,非均衡性。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统一、平等、公正地配置经济权力,但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权的中央实行经济权力的特殊化分配,区别对待不同的地方政府,对某些特殊地方行政区实行特殊放权。国家先后出现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区、较大市等享有特殊经济权力的地方行政区,随后又授予一批内陆开放城市和边境开放城市较大的经济权力。特殊放权虽然对改革开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影响了市场平等竞争原则的实现,也引致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和经济的不均衡发展。 


  

  总的说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中国,中央与地方在经济权力配置方面存在不明确、不清晰、不规范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如何分享公经济权力没有制度化的预期,一切取决于中央,地方政府纷纷向中央讨政策、要权力,甚至僭越规则滥权行为,中央的决策在地方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此种中央与地方关系人治状况的延续必然会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而愈加突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