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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关键在于控制权力。如果权力能够始终得到法律的有效监控,并且法律又是通过法定程序比较准确地反映和体现了广大民众的意志和要求,又能够得到切实实施,那么这样的社会就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而一个能够反映和体现广大民众意志的法律必然是尊重能够恰当界定和维护政府同广大民众权利关系,有效控制公共权力的法律。法治经济的实现的重任无疑应该由经济法来担当,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和规范控制国家调制权自然应该是经济法法权结构的重心,控制政府经济权力是经济法法权模式的根本特点。 


  

  在夯实经济法理论目标的指引下,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权利的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中,程信和教授立足于经济法的价值,通过对现有立法的梳理,总结并概括出了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等经济法的权利体系,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并较为恰当地总结出了现有立法的特点和经济法的现状,但由于其将市场主体和国家经济调制主体均放在同一力量层面来论述,不加区分地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容易造成公权的膨胀和私权的抑制,与经济法的使命和其特有的属性不符。[13]张守文教授充分认识到了经济法主体的异质性,提出了二元的权义结构模式,推动了经济法学的深入研究,但遗憾的是,他对控权的强调不够,相反,过于迁就现有立法,并将“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作为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点加以强调,这同样容易导致市场主体权利尊重的不够,使经济法沦为一种纯粹的管制法。[14]笔者认为,权利主体力量的不均衡性应该是我们研究经济法法权结构的切入点,保障基本经济人权的宪法思想应该成为经济法法权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因为,尽管对于宪法而言,总是反感并反对国家经济权力的扩张肯定是不恰当的,恰当的做法是全面回应社会需要,为国家经济权力的行使划定一个适当的边界,且宪法上的这一国家经济权力的边界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相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因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流变,但是定位这一边界的坐标却不应改变,即一切为了经济自由。国家经济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应该基于经济自由,维护经济自由、推动经济自由,看得见的手只能辅助看不见的手而不是相反,市场体制自始至终作为国家经济权力扩张的底线而存在。国家经济权力的配置与行使在总体上应该有助于推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自由竞争,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与发挥作用,而不得破坏市场经济体制,政治民主和经济自由。经济法的法权结构与制度设计同样应该遵循这一宪法秩序的要求。就此意义而言,经济自由权和政府经济调制权完全可以构成经济法最为基本的权利(力)范畴。我们没必要另辟蹊径,非要创设出新的名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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