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制权力:实现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关键所在
法治原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衡量或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属于法治社会的关键在于国家权力能否得到有效法律的控制,而不是由权力者个人或一群人随心所欲。经济宪法作为宪法的分支和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其任务要旨本在于“保障经济自由权和平等权,行使和监督私人经济权力所采取的法律上的预防措施”,[10]因此确认政府对日益滋长的危及经济自由秩序的私人经济权力予以限制以恢复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是经济法产生主要动因,但国家经济干预权力的不当行使,同样而会导致其权力异化,造成对私人权利的侵犯,所以有效控制政府的经济权力便成为包括经济宪法在内的经济法的重要任务。由此,法治的原则决定了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双重防范,即防范国家经济权力和私人经济权力滥用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侵犯。可以说,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和控制权力,尤其是政府公权力的滥用是经济法法权模式构造的重心,经济自由与经济强权之间相互制衡成为经济法的永恒话题。正由于这样一种权力限制模式的制度设计,确保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自由秩序的运行。也就是说,尽管西方国家其市场经济先后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两个阶段,但由于国家介入市场和干预社会经济的范围和方式多能够被有效地控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从而使一定的国家调节并不妨碍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因而能够基本保持法治经济的基本属性,而没有进一步演化为权力经济。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推行的是全国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计划经济是一种典型的权力经济,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环节和层次,政府权力没有任何约束。随后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放宽和改善国家权力对经济的管制,市场机制开始逐步地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这是一种自觉的放权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漆多俊先生所说的“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过程。[11]然而,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建立起对权力的有效约束,我们的经济还没有完全建立在法治先导的基础之上,政府依然以经济人的身份四处活动,管资源配置、抢利益、追效益,在国内许多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以底价收购,尤为可怕的是,在公权力庇护下,以及在权力寻租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经济权贵,贪婪地攫取着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甚至变相地掠夺着他人财产,导致了市场机制的严重扭曲,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为此,不少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发出了“救救市场”的呐喊。[12]当然,我国市场化中出现的问题决不是市场本身的问题,而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引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