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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对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不当。笔者认为,储户一旦在银行申请领取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即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保障储户在其营业场所存、取款安全,银行为方便储户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设置的自助银行,应视为银行的营业场所,因此,银行应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尽到安全维护的义务。储户作为持卡人到自助银行存、取款,只要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即可,如果让储户在办理业务时承担防范他人利用在银行营业场所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未免强人所难,有失公正。故此,对于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而造成的存款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储户的资金存入银行后,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有重大分歧,资金所有权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对不法分子侵害主体的认定,如果发生所有权转移,受害人是银行,侵害的是银行对其资金的所有权,银行不能以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对抗储户的债权。因此,明确储户银行卡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对认清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由于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旦发生转移占有就难以再进行特定化,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货币的占有和所有是同一的,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是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把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时,银行为储户提供特定账号的行为,可使存入的资金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储户不再对资金实际占有,但储户持有该资金的所有权凭证--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储户不仅可以清晰界定其资金所有权的边界,而且更有利于其对该资金的支配,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对资金行使存取、支付和转账等所有权行为,这说明储户银行卡帐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储户。因此,第二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对不法分子侵害的客体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即产生了对此资金的保管义务,但该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如果银行未能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责任,应该对储户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本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建行遂昌支行对陈建新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是适当的。

  
  【案例索引】

  
  一审:遂昌县人民法院(2008)遂商初字第151号(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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