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陈建新诉中国建设银行遂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程建勇
【摘要】因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致使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对该案中止审理;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对于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不应适用此原则,资金所有权仍属于储户,银行因未尽到对自助银行的安全维护义务,应当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全文】
【裁判要旨】因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致使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对该案中止审理;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对于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不应适用此原则,资金所有权仍属于储户,银行因未尽到对自助银行的安全维护义务,应当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
2008年1月11日至1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遂昌支行)的一些自助银行被不法分子在刷卡门和取款机(ATM机)上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在此期间,陈建新到上述自助银行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取款时,卡号和密码被盗取。2008年1月14日,不法分子在江西余干越阳分理处的自助银行上用复制的银行卡分4次取走现金共计9393元。2008年1月24日,陈建新发现卡上的存款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尚在侦查中。陈建新认为建行遂昌支行对其所有的自助银行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故诉至遂昌县人民法院,请求建行遂昌支行赔偿其存款损失9393元及利息。在一审庭审中,陈建新放弃了要求建行遂昌支行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
【审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建新在建行遂昌支行设立的自助银行取款查询时,正处于他人在该自助银行的ATM机和刷卡门上安装异常设备的时间段内,而建行遂昌支行没有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确保到自助银行办理业务的储户银行卡信息的保密和资金的安全,对此,建行遂昌支行负主要责任,应承担陈建新的存款损失90%的责任。但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均有储户自行设定,陈建新在输密码时因疏忽大意未尽到防止密码泄密的安全防范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承担其损失10%的责任。陈建新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建行遂昌支行赔偿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故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建新存款损失8453.70元;驳回原告陈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