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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引入授权资本制吗?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要取消最低资本在目前的中国还是不太现实的。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还不成熟,国民的观念也还比较落后。最低资本虽然不能给债权人提供实质性的保护,但毕竟保证了公司在设立时能够收到一定数额的资产,不仅给债权人提供了心理上的一种安慰,而且使人们相信有了这些最低数额的资产的公司比没有资产的公司的偿债能力要高。另外,在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尽管法律上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资本不到位的情况比比皆是,皮包公司现象不在少数,个人和公司信用体制又非常薄弱,债权人的利益时常得不到保护,如果再取消最低资本限额,很可能雪上加霜,上述现象将更加严重。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现在还不能取消对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也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进一步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让更多持有少量资本的投资者可以设立公司,否则对中国一些不发达地区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中国这个大国来说,要它的公司法给出一个能兼顾全国所有地区的最低资本限额显然是不现实的,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贫富差距很大,不可能做到一个尺子量遍全国。笔者认为现在3万和500万的规定还是比较合适的。

  
  反过来说,如果真的要进一步降低甚至取消我国公司法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则应当相应地建立和完善很多其他的制度,例如信用体制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这就涉及到了股东的缴付责任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问题,此处不再赘述,由另两位报告人做具体的讨论。本文要强调的是,现在取消最低资本限额在中国的国情下还不可取,环境和条件不成熟,公民观念和公司素质参差不齐,信用体制等相关制度都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是否需要一次性认足资本

  
  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认足,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还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比如我国2005年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则允许在认足之后分期缴纳,但必须符合法定的首次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认缴和实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是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实缴就是实际缴纳股款或其他财产,认缴之后才有实缴的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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