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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引入授权资本制吗?

  
  首先简要介绍什么是公司出资法律制度,它指的是公司在设立之时和设立之后,投资人或股东如何向公司投入资本的相关法律规则。公司资本是通过股份或资本的发行而形成的,包括初始资本和新增资本。初始资本是公司资本的原始形成,即公司成立之时发行的资本。新增资本是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通过增资程序而新发行的资本。各国公司法基于立法宗旨、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和现实需要等多方面的因素,对资本的形成方式有不同的设计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由此产生了各国相对稳定的资本形成制度。就目前而言,各国的资本形成制度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类型。其中最重要的是前两种类型,在对这两种进行比较和理解之后,也就能理解折衷资本制为何了。

  
  二、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 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理论基础是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分别是:

  
  (1)资本确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公司资本须在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应一次缴足,即实收资本制。在宽松法定资本制下:可分期缴纳。

  
  (2)资本维持原则,此原则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此原则要求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资本三原则一直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遵循,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保障股东的利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人们认识到以资本三原则为基础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不少弊端,比如施天涛老师指出,法定资本制不符合交易自由和交易效率的原则,严格由法律来规定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完全剥夺了投资者和企业的自主权利;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严格的资本实缴要求不仅成为了投资者自由投资的巨大障碍,也增加了企业融资筹资的难度;增加或减少资本的严格程序也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1]施老师还指出,法定资本制也并不能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因为公司资本并不能担保公司信用。要求实缴也可能存在先实缴对付验资之后再抽逃的情况,并不能完全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实缴了,公司实际运营中的亏损还是完全可能的,真正能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并非抽象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的资产信用比资本信用重要得多。注册资本只是公司经营的基本条件,与公司的现实信用并不相符,公司承担债务的财产基础是它现有的资产及权益,而不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总之,法定资本制有其合理性,但也受到了许多质疑。

  
  采取法定资本制的典型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比如中国。如前所述,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或者称实收资本制,即一次性实际缴足的法定资本制。新公司法出台后,我国开始实行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即先认缴后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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