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IBM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管理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引发企业与科研人员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坏在一定程度上能直接反映出该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劣。目前,IBM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管理是实行中央集中管理制,由总公司来集中管理此类事务。
一方面,在各员工和公司之间要签署一份“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其中规定,只要他是从IBM内部取得若干机密信息或是从以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撷取若干信息来完成IBM的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果,以及其因执行职务或为公司业务而产生的成果,都应该将这些成果的IPR移转给公司。[3]另一方面,IBM各子公司都要和总公司签署一份“综合技术协助契约”,依此,总公司替各子公司支出研究开发的费用,子公司的研究开发工作如有成果,其知识产权必须转移给总公司所有。这样,总公司不仅拥有其员工移转来的知识产权,也有从全球各子公司移转来的知识产权,在量上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数字。进一步来说,当总公司与全球的其他企业缔结专利或与其他公司签署知识产权授权契约时,总公司也可通过再授权的方式,将相关技术提供给子公司。当子公司制造、销售产品,侵害到第三人之知识产权并遭遇诉讼时,总公司也出资协助子公司进行抗辩。有关商标之使用,原则上是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各子公司要使用时再由总公司授权。对于总公司的上述各种授权,各子公司以营业额中的一定数额支付给总公司,作为使用的费用。[4]
无可否认,在各员工和公司之间签署一份“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这样做能有效地避免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并使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和享有的正当权利,自觉遵守公司规定不侵犯公司的合法知识产权,在员工与企业间构建起一种平等地,互相尊重的和谐关系。IBM各子公司和总公司签署的“综合技术协助契约”,又使总公司在肩负科研费支付义务的同时成为最后知识产品的所有方,分公司对该知识产品的使用只能由总公司以授权的方式许可其使用。IBM之所以采取这种高度集中,统一授权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正是考虑到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相对有限,这种综合技术协助契约有利于总公司在不妨碍子公司知识产权合理利用的条件下,合法地对子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维护IBM的整体知识产权权益,客观上也使公司的知识产品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了流通和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