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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贵人”应花落谁家?

  
  万福隆公司及香圣公司等之抗辩理由基本相似,并提出商标侵权与赔偿纠纷案的审理应以商评委的裁决为依据,故有关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万昌茶场认为:“兰贵人”是其为自己生产的苦丁茶系列产品所独创的商标而非茶叶通用名称,该产品是一种在传统中药食疗养生学基础上并用具有多种保健功效的植物拼配而成的新型苦丁茶饮料,早于1999年即投入生产和销售。目前,任何国家标准及行业和地方标准均未将“兰贵人”列入茶叶通用名称,也未形成对“兰贵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认知状态。万昌茶场所依存的证据包括: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茶叶大词典》等工具书;有关专家、教授的答复意见及证明;四川、天津、浙江等地茶协会的答复意见;有关政府、商会及群众团体出具的证明;茶叶基本知识调查问卷等。

  
  商评委认定:有关茶学会及茶协会对“兰贵人”是否属于行业公知公用的名称所发表的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应予采信;有关茶叶生产厂家的证明也从不同程度说明了“兰贵人”名称的使用历史;同时认为,由于茶文化、口味的地域差异使得茶叶生产和销售也往往带有一定的地域色彩,对于类似于“兰贵人”这种非属六大通用茶类的茶叶分支品种,很难在全国全面流通,但“兰贵人’在南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流通并不影响对其已成为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认定。

  
  【规则与解读】

  
  本文对“兰贵人”商标纠纷有关裁判结论不做过多评判,仅对本案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研究和解读。

  
  一、“中止”制度的适用问题。

  
  海口中院在审理本案民事纠纷中由于案外人海南茶协对争议商标提起了注册争议程序并被主管机关受理而适用了“中止”程序,合理地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笔者认为这是恰当的。其法律根据是民诉法关于“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规定。显然,受案法院对“另一案”的范畴作了适度的扩张解释。笔者认为,构成“中止”事由的“案件”不仅包括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也应包括有关行政裁决案、仲裁裁决案及复议复审等案件。

  
  二、“通用名称”之争中的证明体系。

  
  1,证明角度与证明标准。

  
  在商标纠纷中,多数“通用名称”之争发生在无明确法定标准的领域中。因此,如何对“约定俗成”证明标准进行合理确定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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